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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聚焦: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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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该草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的产物。
      
      1957年国务院制定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沿用"条例"这一名称,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虽然名称相同,但其性质却不同---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法律。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施行。作为法律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处理一般社会治安案件的基本依据,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飞速发展的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社会治安涌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多变,治安管理的客体不断处于发展变化状态,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挑战。另一个挑战,则来自法律上的碰撞。比如,新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使得执法者遭遇了尴尬。修改《条例》,可以从立法层面把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消除掉,从立法源头保持法制统一。
      
      第一,随着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丰富而深刻的变化,治安管理的客体也随之出现了很多新内容,要求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纳入法的调整范围,将一些不该调整的内容清理出去。法律制度的修改,正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
      
      第二,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相对于提高了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力度的提高,需要对《条例》所规定的明显偏低的罚款数额加以调整,加大罚款幅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受罚行为增加了,处罚形式增加了,罚款处罚幅度增大了,针对性更强了。可以说,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的形势。
      
      第三,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鉴于《条例》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很全面,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借鉴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处罚程序,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为了实现法制统一,实现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需要对《条例》的某些规定进行修正,增加和废止有关内容。将相应的法规、规章的内容吸收进来,将一些已明显不必加以规范的内容调整到其他法律、法规中,才能形成一部统一协调、规范严整的治安管理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其形式规范更符合当前的立法习惯和《立法法》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立法,对有关名称尚未进行严格的分类规范,有些法律也使用了今天只有国务院行政法规才能使用的名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其典型事例。80年代后期以来,这种情形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意义上,有些媒体所谓"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望升格为法律"的"升格"论,应当予以纠正。
      
      二、修改重点
      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以下七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处罚的种类增多;
      
      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裁决事项得到修改。
      
      ■首次立法打击足球流氓
      
      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赛场禁打"脏"横幅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被罚两千可要求听证
      
      根据草案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飞机上打手机可拘留
      
      草案规定,在正在运营的航空器上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出台,在飞机上不听劝阻使用手机,将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
      
      ■胁迫儿童乞讨至少拘十天
      
      草案规定,胁迫、诱骗、租借残疾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变相乞讨钱财,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搜身至少拘十天
      
      草案规定,盗窃、骗取、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携仿真枪禁坐公交
      
      草案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弓弩、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仿真枪等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碍交通安全可拘留
      
      草案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影响通行安全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拍他人隐私至少拘五天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草案规定,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卖窃听品可拘留
      
      草案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黄段子可能被拘留
      
      草案规定,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养宠物干扰他人将被罚
      
      草案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酒鬼闹事将受处罚
      
      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
      
      此外,正在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还细化了若干相关处罚规定,其中包括:
      
      强买强卖至少拘5天
      
      开"黑网吧"可拘10天
      
      擅自经营开锁业可拘留
      
      住宿旅馆仍要登记身份证
      
      房主要登记租房人身份证
      
      逾期不缴罚款将被拘留
      
      卖淫嫖娼至少拘十天并罚千元
      
      被拘外地人可移送户口所在地
      
      三、"治安处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人大立法取代原有的行政法规,对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授权并进行规范,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公安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也必将要求公安部门更加严格地 依"法"执法。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处罚法"草案中,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投放假虚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行为,首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处罚无据,而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这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及平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显然都将有切实的作用。
      
      不过也应该提醒的是,随着处罚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新增加的受处罚行为,必须有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定义,以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导致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伤害。譬如如果对"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没有严格限定,则一切流浪乞讨行为就都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如果对"重大活动"没有明确定义,则对"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就有可能被某些地方政府拿来滥用,以至于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许多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在"处罚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这些问题都应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同样,公安执法部门在被赋予更大权限的同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以避免执法权力的滥用,以至于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处罚法"草案已经给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观念的进步。比如行政拘留不得超过30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警察查处治安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勘验、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2人在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勘验、检查证明文件等,显然都是在针对以往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而对执法者作出的必要约束。
      
      "处罚法"是继"新交法"之后,又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新交法"的经验在前,刚刚提交审议的"处罚法"草案,理应经过严格、缜密、周全的审议,并以必要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成为一部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良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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