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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案评说:关注“行政许可第一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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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商标代理未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将国家商标局告上法庭。原告认为本案核心是有关部门滥设行政许可,而被告认为本案核心是律师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需不需要登记(详见本网10月20日5版)。

      对于一审判决的可能影响,商标局的推论也难以成立。

      律师事务所和经过企业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不会造成管理无序和规避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多了一个主体,但并不意味着该市场就失去管理。要进入该市场,要么成立律师所并可以不经企业登记,要么依法登记而成立商标代理组织。而商标局认为一审判决是认可商标代理无须进行企业登记,是不正确的。更谈不上已登记商标代理组织注销企业登记了。如果是那样,它们又以什么组织形式去进行商标代理呢?

      同样,商标局的造成单边对外开放的担忧也难以成立。外国企业要进入中国商标代理市场,要么在中国建立律师事务所而无须登记,但是这首先需要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要么在法律许可进入的条件下依法设立商标代理企业。怎么能根据中国律师有了商标代理资格而推论出中国商标代理市场单边对外开放呢?外国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则首先必须获得市场准入,而登记不是限制市场准入的主要手段,国民待遇不是适用于任何领域。

      再有,不能用纳税不平衡来否认律师所的商标代理服务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纳税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完善相关的规则措施予以解决。事实上,正是因为商标局一直排除律师的商标代理服务资格,才没有相应的调整律师商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度。

      本案的关键,是要判定律师事务所有无直接而无须先经企业登记进行商标代理服务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有,则应当支持一审判决。至于如何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商标代理服务行为及与商标代理组织的关系,那又是进一步的法律问题了。

      凭什么让律师所“双重登记”

      商标局认为律师事务所须先进行企业登记才能从事商标代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据商标局有关人员解释,“本案的关键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从事商标代理,而是被上诉人进入商标代理服务市场要不要进行企业登记。这和行政许可根本不沾边。”这种说法是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是一种悖论。如果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商标代理的话,说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而不应再将进行企业登记作为一项先决条件;如果认为只有进行企业登记后才能从事商标代理,那实际上还是在否定律师事务所享有商标代理权,这无疑又回到是否应获得行政许可的问题上了。

      商标局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企业登记的要求,恐怕有点“强人所难”。它显然无视律师事务所本属国家注册的合法执业机构的事实,提出了一种缺乏法律依据而又不符合常理的“双重登记”的要求。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因此律师事务所属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业已登记成立的法律执业机构,不应当也不可能再去工商部门进行所谓企业登记,倘若那样它恐怕也就不是律师事务所了。(实际上,即便是一般商标代理组织,将其界定为企业是否合适也有疑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无非是为了加强对企业主体资格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如果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司法局进行过合法有效的登记,则表明其已接受了国家的行政规制和管理,而没有必要再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是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的,包括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有关通知中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特定情况。以国家部委规章的形式剥夺律师事务所以其现有登记身份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职业权利,没有法律根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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