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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3年6月29日,也就是在香港回归六周年前夕,一份经历过十八个月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磋商的协议终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这是香港和内地在WTO组织框架内签订的一份协议。CEPA的核心在于对十七个行业(包括法律服务业)给予了特别准许,内地法律服务业已于2004年1月1日全面对香港开放。CEPA关于法律服务的六个条款,虽然不多,但给国内法律服务业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香港的法律服务业有上百年的历史,无论在管理、操作、人员素质方面都胜于国内,国内法律服务业应该如何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我们的法学教育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转变?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CEPA 法律服务 法学教育 CEPA的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这份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协议,一时间内被香港和内地的媒体广泛的关注和大量的报道。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中国和香港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此次签署的CEPA属于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并不与WTO的规则相抵触。CEPA的内容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服务贸易准入及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等三方面。这份协议的签署实施,并不是此前有些媒体认为的是中央政府送给港澳特区的一份厚礼。针对这一观点,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王辽平说:"这个说法是比较肤浅的,CEPA的内容是非常的丰富。不光是中央政府给特区政府优厚条件的问题,实际上在两地合作的关系,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经济合作跨入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今后要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内地和香港和澳门经济上进行合作的关系,实际上是对内地和香港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关系,不是谁给谁送礼的问题"①。CEPA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取消内地和香港之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当今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已经是整个GDP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CEPA核心内容的有关服务贸易准入这方面的无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CEPA对内地十七个服务行业给予香港特别准入,包括法律、会计、医疗、房地产、物流运输、银行、证券、保险等等。CEPA的签订突破了现行法规的限制,为促进港澳律师行业的对外进一步开放,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与内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新的机遇。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还是只知道国内法的人才吗?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将如何发挥自己的本土优势,更好的开拓港澳的业务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内地法律业务开放的过程 自中国大陆1992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由于国内经济的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和相对和平的环境,以至大量外资的涌入到中国这个大市场,由于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香港以及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和中国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国外的法律事务所也就有必要到内地来发展。早在1992年,当时的司法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制定和公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当时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在设立办事处上也有许许多多的限制,所从事的业务也做了限制,例如外国律师办事处只能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咨询,还有就是接受当事人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以及代理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业务。同时只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作为试点城市,其后才推广到内地17个城市。同年十月,香港一律师所获得第一家中国境外的律师所牌照。1994年,有200多名香港人士参加了内地与香港安排的首次尝试的律师资格考试,有15名考生合格,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但究竟这十五人有没有来中国执业还是不清楚。可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此项制度并没有继续下去。此后的几年间,中国并没有制定新的开放法律服务业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直到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服务业方面也要向外国开放,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对于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我国做出如下承诺: 1、在专业服务和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在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上都完全没有限制; 在市场准如限制方面: 2、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3、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4、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己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5、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己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 6、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57条阐述:"对于法律服务,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活动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审批:代理(1)民事案件,包括上诉;(2)客户抗辩行政机关的决定;(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或公诉、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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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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