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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和理解。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
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但无论如果,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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