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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道路运输杂志》2005年第二期某观点的质疑
    【 作者·盛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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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2005年第二期第33页“答读者问”中,提到《道条》第65条的处罚对象应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此本人持不同观点。《中国道路运输杂志》作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有三个:一是“《道条》第9条、第23条分别是对客货运经营资格的条件要求,所以这是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二是“主要责任在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聘用有关驾驶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让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驾驶运输车辆”;三是“驾驶人员所代表的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格和行为”。笔者姑且对其进行分析之。第一、《道条》第9条、第23条不是对客货运经营资格的条件。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9条和第23条是怎么规定的。《道条》第9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条》第23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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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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