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草案"走出人民大会堂", 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将会成为普及物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部物权法,它的酝酿、起草和审议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最终又如何交给人民群众进行讨论呢?
在古今中外的法制史上,物权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
在人类法制史上,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渊远流长、历史悠久。
起源于四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制史之一。早在商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直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包括物权制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在这部师从日本的法律草案中,物权是重要的一部分。不幸的是,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纵览世界,在各国法制史上无一例外地占有重要地位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罗马人的发明创造。经考证,虽然罗马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但是他们已对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加以区别,并明确地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也有人称之为"对物权"和"对人权"。对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正是在此基础上,才逐渐产生了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直到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典才正式使用了物权的概念。这是在成文法中第一次对物权作出准确、科学的界定。
穿越中外历史的长河,人们不难发现:物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物权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它已成为我国私人和企业权利的保护神。
没有物权法,我国就无法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我国也迎来了物权立法的春天。二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立法机关也在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适时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其中,担保法全面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质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较为合理地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以及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物权。令人遗憾的是,这里并未出现物权的概念,这一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条文不多,只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的性质;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及相邻关系等物权内容,均作了简要规定。
虽然这部基本法律的名字只是通则,但对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它至今仍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已经和继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整。因为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方面的基本法,共和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还留有巨大的空白。
物权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全程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这位著名的民法学家指出,制定物权法意义有三:一是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的需要。目前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中,尚有许多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得过于简单。这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法院、仲裁机关适用法律的需要。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既是有关自然人、法人权利的规范,又是裁判规则。不够全面的物权法律规范,目前已使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裁决一些案件时强烈地感到无法可依;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物权法主要规定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现有的物权法律规范对这些权利规定得既不全面也不系统。
王利明教授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
首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民法典的一编
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人,都会记得2003年12月23日这一天,万众瞩目的民法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
这一草案共9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编入民法典时未作修改。其他5编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包括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的物权法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的保护等。
王利明教授当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作为会议的列席人员,他在目睹了凝结着自己心血的草案被提请审议后,曾动情地对记者说:"这是二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之一,也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明证。"
这一草案是这样形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历时数年、殚精竭虑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3年1月,将征求意见稿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此后,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同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草案。这是一本厚达216页、共有一千两百多条、十余万字的草案。其中,物权法部分就有5编、26章、329条。
因为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起草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始终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更牵动着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心。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他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二次审议的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九届人大第31次常委会会议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征求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对物权法的制定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争分夺秒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们先后深入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就草案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京后,他们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与物权制度有关的部门进行座谈。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别召开法院系统和专家的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委员和各方面的较为一致的意见,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这一厚达55页的草案共有5编、22章、297条,被再次提请2002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
这一草案对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部分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删除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这部分将由另外的单行法规定。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委员对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给予肯定。同时,一些常委委员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三次审议后决定公布草案全文向全民征求意见
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更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提出过与物权法有关议案和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专门听取了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就各方面关注且有争论的不动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问题,他们还在北京、上海、河北再次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调研。
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连续3天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法律委员会决定,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重点把握3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8日、23日,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两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两次会议确保了草案顺利进入三审。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细心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发现,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虽然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但修改的量相当大:删除2章、61条,增加33条。
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增加多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违法拆迁征收应依法承担责任;增加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合并适用的内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衔接;适当扩大了财产担保的范围;删除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对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对草案一些专业术语在附则中作了名词解释,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孳息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除继续就修改完善这一草案提出具体意见外,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
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议闭幕时指出,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今年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19次会议将第5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为了做好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常委会会议后,法律委员会7月5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物权法草案。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审议,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作出了修改,对把握不准的决定暂不修改,待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作研究修改。这次会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就是大家现在见到的、凝结着无数人心血和智慧的物权法草案。(记者 吴坤)
物权概念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
在中国现有的民法制度中,最为薄弱的就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
其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私人的所有和私人间的交易被完全否定,自然没有商品的流通,更不允许有私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而发生的利益对立存在,因此也就没有承认物权概念的必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同时其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之初的"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活性化。因此,最早出现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关于物作为商品流转的经济合同法。
其后,随着计划经济成分萎缩与市场经济成分扩大,规范流转领域的契约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伴随着这种变化,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物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明确。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规则所需要的是契约制度,而明确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则所需要的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因此,在契约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随之被提出,于是,物权的概念自然也逐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逐渐被接受和承认。
如果说,是否承认物作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虽然两者都属于形而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但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因此,物权概念真正得以确立以及物权法立法必须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
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渠涛)
七年之间六个版本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上。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至今为止,有6个草案稿存在:
第一个面世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于2000年3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二个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2000年完成,于2001年4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第三个物权法草案是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两个学者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于2002年1月下发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各大学法学院和研究机关、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稿和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分别成就于2004年8月和10月,均为在有限范围内发放的专家讨论会上用的草案稿。后者作为提交审议的草案又称"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从这两个草案稿中可以看到人大法工委为物权法所做的工作以及物权法立法本身的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与修订稿之间,还有一个是2002年12月23日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据说,当时的计划是,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于2003年在人大会上通过。但是,此间因为中国加入了WTO等原因,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指示加快民法典立法进程,并具体要求于2002年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学者和立法机关停止了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转而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并于2002年12月按指示完成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该草案物权编除极个别内容外,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
该民法典的草案公布后,在法律界的评价比较复杂,赞同与批判同时存在,但法学界和全社会总的愿望则是期望中国的民法典在此后继续得到审议并尽快出台。然而,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顺利,2004年人大换届后,再没有看到关于民法典整体立法的具体日程表,而是听到了在适当时候安排民法草案物权编审议的计划。正是根据这个计划才有了上述2004年的两个草案。根据2004年1月拟就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说明》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渠涛)
起草物权法花了多少钱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奢侈"的事业。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举例说,1806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制定民法时,按每年800美元、连续5年向两位民法典起草者支付报酬。拿破仑在1803年把该州卖给美国时只合2美分一英亩,8000美元几乎可以买好几个县!这个法典的编纂和制定用了150多年,成为该州的骄傲与其独特文化传统的最实质代表。瑞士伯尔尼政府为方便民法典的起草者胡贝尔,给他在伯尔尼大学安排了一个瑞士民法的教席,又于1902年将他选为国民议会的代表,使他可以方便地在国民议会前为其民法典草案作出说明。比较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瑞士给予民法典起草者的待遇主要是精神上的。中国的清王朝与日本政府在制定民法时,也向外国专家支付了高额报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记录了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有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魏耀荣、肖旬、唐德华、奚晓明、李凡、王学政等。最后由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决定学者们的起草分工,民法室负责后勤保障,开会、资料、打印、会议安排等。3月底交稿(条文)。但未提到报酬。
物权法部分由梁慧星与王利明两个人各自领衔一个课题组分别起草,其他高校也成立过民间的类似课题组,课题一般会有经费。由于经费并未公布,外界很难知道中国起草民法典(包括物权法)花了多少钱。但根据国家对社科类课题研究一般不会投入太高的实际,估计国家对学者们起草法案即使给付报酬,也不会太高。
而事实上,学者们起草民事立法草案也是需要成本的,绝非坐下写上几个字那么简单。他们要付出牺牲正常工作获得报酬的成本,要查找资料,翻译各语种资料,甚至还要到处调研,这些都需要成本。或许报酬拿的不多,但对民族的贡献也可使学者们聊以自慰了。(韩莹)
来源:《法制日报》
由《物权法》草案谈法律条文话语风格
徐龙震
去年底,曾听两位教授谈论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其中一位颇为无奈,称物权法暂时恐难通过,原因是很多人大代表看不懂该草案。于今看来,果不其然。
由此,引出本人对于法律条文话语风格的一番思考。代表们之所以看不懂物权法,除了民法领域博大精深之外,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佶屈聱牙也是一个原因。人大代表都看不懂,老百姓能否看懂呢?但法学专家们对此不以为然,认为看不懂正常,不能因噎废食。两种观点,牵涉到两种立法路线的争执,法律条文的话语风格,究竟是走专业化还是大众化路线呢?
从专业化角度看,法律条文不可避免要用到一些专业术语和语言结构,而隔行如隔山,一种学科或领域区别于其他学科或领域的标志之一,也在于拥有他人所不具备的专业术语。法律本身强调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致性,对具体条文也力求严谨准确,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法律颁布后不可能强求每个人都能看懂,专业人士看得懂就行了。
但是,过于复杂,只会适得其反。第一,法律条文过于复杂难懂体现了法律家群体的私利。贺卫方教授曾多次提到法律家群体也有私利。法律家每每以救世主的姿态来指点法治社会,却是以其利益的巩固扩张为基础的。君不见,每逢重大法律面世,各种辅导读物蜂拥上市,难避以解释法律之名谋取私利之嫌。更有如徐国栋妙文描述《合同法》颁布后之怪现象,讽刺了一班所谓专家教授借开讲座、出书之名到处捞钱的事。可以想像,一旦充斥大量难懂词汇和句子的物权法出台,民法专家们又要到全国各地忙活一阵了。第二,法律规则的复杂是法律家生存的基础。如果老百姓都能够看得懂法律,能够运用法律,还要法律家群体干什么?规则越是复杂,对法律家群体越是有利,群众也越是需要这些专业人士,越能创造更多法律人士就业的机会。第三,法律条文的晦涩复杂,成就了法律家的"话语霸权"。条文越复杂,就越有法律家解释的必要,无形中,法律家的地位不断隆升,解释法律更具有说服力,而这种说服力一旦滥用,则可能产生基于其身份的话语霸权。
从大众角度来看,法律是向全国人民公布的,是要全国人民来使用的,理应让人民看得懂。况且,法律是国家或人民意志的表现,人民都看不懂,那么它还代表谁的意志呢?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以上说法其实也不尽然。第一,法律让人民看懂,并不意味着让所有人看懂。物权法也不可能按让所有人都能看懂的标准来设置条文。虽然生活在物权法设定的规则世界之中,但肯定会有许多人一辈子也用不到物权法。第二,法律语言本身拒绝大众化。法律是人们为社会生活设定的规则,规则之间不能有模糊或相矛盾的地方,用大众化的语言立法易存歧义,而且会导致条文的冗长拖沓。第三,现代社会的专业化分工,避不可免地需要专业术语。如果说法律要让人知,是因为要让人们知法守法用法,那么依此类推,是否所有对人们有益的领域都要使用大众化的语言,从而让广大人民都知晓呢?显然不是。例如,衣服对我们很重要,谁都离不开,但除了专业人士谁也不会去深究涉及制衣的一个个专业词汇和复杂工序,因为人们只要享受到成衣服务就行了,而不必理会它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同理,人民群众大可不必理会物权法里精深的内容,只要享受它所带来的法律服务就可以了。
上述对专业化和大众化的批判,确切地说应该是对过分专业化和过分大众化的批判。笔者并不反对适当的专业化和大众化,相反还希望物权法的话语风格能够融专业化和大众化于一身,折衷调和,以利于此法的快速通过。
所谓平衡论的物权法条文的话语风格,既考虑到特定领域词汇的特定性,又考虑到条文施用的普遍性,保留那些传统遗留的概念,以体现民族特色,改造那些国外舶来的概念,以适应我国国情,法律条文的难易程度,以一个从未学过法律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能够看懂为标准。当然,这个标准适用起来也难以把握。然而,参与立法的法学专家们有些人动曰德法,动曰英美,生搬硬套西方词汇,虽然中国物权立法的确不如外国,但全盘克隆外国模式实属媚外,说到底难逃只为保住自己地盘领地之嫌。同时,人大代表们固然可能观念跟不上,但以几十年修为竟然看不懂区区一部物权法草案,更由此担心普通老百姓都看不懂,这种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按国人思维传统,没有把握的事情最好别干。一部牵涉到十多亿人民切身利益急需出台的基本法律,就这样在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的争执中悬而未决,岂不可叹。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公众应当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李建华
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从草案中,我们看到,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显然,这条规定是与去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相符合的。但是,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可以只宣示原则,而不作具体界定。然而,《物权法》作为专门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留下弊端---政府有可能任意认定"公共利益",甚至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财产权。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区域内公民个体利益的集合。它既反映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又与个人的利益密切关联。但是,在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的确定却是困难的。因为,对公民个体利益的整合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公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是在矛盾中完成的,对某一方面的重视,往往意味着对另一方面的忽略,有时两者甚至尖锐对立,很难达成一致。
在目前体制下,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解释者完全由政府充当,一件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现实证明,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会发生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尽管政府有着良好的愿望,它所认定的"公共利益",并非一定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政府方面的片面认识,会导致以不切实际的公共利益剥夺、挤占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共利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以权谋私、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即在此列。此外,有些地方政府还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个别人取不当利益之实。比如,在城市拆迁中,存在商业拆迁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开发商大获其利,被拆迁人严重受损。
"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带来许多纠纷,既妨碍真正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扩展,也妨碍私人财产的切实保护和创造,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物权法》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范围和认定程序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打破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的传统,确定一种政府和公众之间达成共识的法律途径,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公众或其代表应当平等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进入"物权启蒙"时代
新华社南京7月15日电(记者 姚玉洁)南京一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项目近日在业主的重重反对下而流产。在这一轮政府规划与业主意志的博弈中,正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出人意料地成为业主维权的一项依据:业主认为,缺乏科学评估的停车场项目会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虽然媒体的一项 调查显示,公众对于《物权法》的认知程度仍然偏低,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人越来越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对财产保值增值的兴趣也空前浓厚。中国正在进入物权启蒙时代。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中国社会的财产结构和公民的财产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财产制度相对粗疏、过时,因此亟需新的立法来规范。《物权法》将重构中国的财产制度,将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制度系统化。"
她举例说,20年前,一对夫妇离婚,只需确定孩子跟谁生活,哪一方继续租住公房,其它的财产就是几件简单的电器,几件换洗衣服。现在,需要分割的财产除了房产、家具、电器,还可能有股票、债券,甚至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
"这是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也是私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将《物权法》称为"私权利的保护神"。
从古代"天下大同"的政治理想,到近现代"大公无私"的道德诉求,私有财产在中国一直缺乏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和保护机制。公权力缺乏对私有财产的尊重,甚至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挤压、侵害个体利益。
北京海淀区的王先生一家被开发商强行从家里驱出,其12间房屋随后被推土机推倒,全部家当被埋到瓦砾之中。王先生这样的案例在近年中国各大城市的拆迁中,屡见不鲜。"画圈就拆,给钱就走,不走就扒",这就是老百姓对拆迁的生动描述。而在农村许多地方,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就能决定是否将土地卖出,以什么价格卖出,农民没有发言权。
现在,公布讨论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对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以及农村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都要求给予补偿。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人类历史就是个人私有财产利益逐渐得到尊重的历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说,"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心就会被激发出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中国宪法,被认为是中国对待私有财产态度的历史性突破。
与西方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为象征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相对应,中国先哲一早便认识到"有恒产者有恒心"。邱鹭风说:"界定财产权属不仅让合法的财产权利人放心地占有、使用财产,也鼓励公民积极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
物权的定纷止争也有利于更多的财富留在中国。孙宪忠援引数据说,2000年,中国利用外资的数量是470亿美元,而外逃的资金是510亿美元,这些钱中有很多合法的收入,但由于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他们把钱存到了境外。
一位法学专家指出,通过全民参与的物权立法,在充分博弈中确立恒产的同时,传递一种"共同利益感觉"的恒心,强化公民感觉,修复市场道德伤痕,中国"恒产时代"的大门已经敞开。
来源:新华社
公布草案:意义更在立法外
7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2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早在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委员长就提出要推进立法民主化,除非特殊情况,人大立法工作都要经过公议阶段。在对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10部法律征集意见之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距离最近的一次成功的征集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收到的意见,对草案作出了多项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公布,使人们在密切关注并参与草案内容修改的同时,也关注公布法律草案这一推进民主进程的做法。
公众: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立法机关:对每一条意见都会逐一审核
公布草案是立法民主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选择宪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换句话说,哪些法律草案需要向全民征集意见?《立法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公布草案,立法机关会考虑两方面的基本因素,"是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老百姓对该法律是否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说:"公布草案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体现。"
就物权法来说,它被公认为私权领域最重要、与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将其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可以吸收更多、更广泛的民意,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不光要将和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公布出来征求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定剑提出:"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立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不需要法律上的根据,《立法法》对此作出规定只是一种强调的作用。"在他看来,任何法律在出台之前,都应该公布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立法的本质属性所在,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
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
在关注物权法草案公布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反映看不懂,一位读者说,他的家人、朋友、同事,有工人、农民、商人等,他们都说看不懂。他建议给大家补补物权法的课,结合点案例,用通俗语言,让大家先把草案看明白了,不然怎么提意见呢?
的确,物权法草案含有不少突兀、晦涩的表达,光这些就足够让普通老百姓犯晕了,看都没看明白,想发表意见还真是如同这位热心读者所言"力不从心"。看来,草案征集不是将草案公布出来就大功告成了,尤其是对待物权法这样相对复杂、生疏的法律,仅仅把草案全盘端出,很难引起充分的讨论、互动,更别提收集到建设性意见了。蔡定剑也有相同的感受:"公布草案的同时,媒体要组织解释、宣传,立法机关也要站出来回答问题。"
翻看最近几天的报纸,无一例外地放置了有关物权法的内容,进行解读的不少,有的还配合上了漫画;浏览各大网站,都开设了物权法专题,但是,这繁荣的宣传和报道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问题,比如被解读的条文范围窄,重复也多,存在不少解读空白,配合案例的方式采用不多。蔡定剑说,这次物权法草案,在宣传和解释方面已经作出了努力,但是因为物权法本身太过专业,所以,还要在普法形式上多加用心。
一位读者建议:老百姓喜欢看电视,电视节目活泼、新颖,能调动人,通过电视普及物权法知识,老百姓更容易明白、接受,效果好,看的人也多。
老百姓看不懂和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这可真要命,"让老百姓对物权法这样的法律有所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公布法律草案的过程就是在普法,是有利群众了解法律的有效途径。"马怀德教授倒是很乐观。
立法机关会对每个意见逐一审核
公民给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提出意见之后,怎样把这些意见传递给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四种主要的传递意见方式:"由地方人大组织,把反映上来的意见收集、汇总;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专家学者或相关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座谈会;群众自发写信表达意见。"
现在,草案征集意见,除了开通上述传统方式之外,又增添了网上征集方式。
意见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会被如何处理呢?自己精心思考和设计的修改意见,能否得到重视,得到怎样的重视,这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介绍目前通常的做法:第一步,分条整理,按照意见所属条文,把意见一条一条地整理在所属条文名下,如果遇见重复性意见,要注明该条共有多少人提出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以及提出意见者的资料;第二步,按项研究,立法机关按照条文的先后顺序,对同一条文的每个意见逐一审核、筛选,最后形成新的草案。
以上的步骤较为严谨、连贯,但是,也有不少群众抱怨:每次征集意见,自己都热心参与,但从没得到什么反馈,意见未被采纳,但又不知道为何不被采纳,不光是普通群众,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王宝明教授也有这样的苦恼。采用或者不采用,立法机关是否会向意见提出者作出反馈呢?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坦言:目前,反馈机制尚未建立。
蔡定剑认为,立法机关在征集意见之后,应该向社会反馈所归纳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最终决定采纳哪些、不采纳哪些,要作出说明。
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法律执行
当前,人大审议草案时的情况,老百姓是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的,媒体报道什么,就了解什么,相对被动、不全面,老百姓也不能亲眼见,亲耳听所征集到的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意见都是什么,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是什么,这不利于让公布草案这个绝好的普法机会发挥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蔡定剑和王宝明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全程公开,实况转播的办法,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实况转播,让讨论和审议的过程都能够清晰地展示出来,这样不仅能提高立法质量,而且能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论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能在说理的过程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信服。
"实况转播就是在启动社会监督,而且是一种直接、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王宝明提出,"通过实况转播,选民可以清楚地知道草案审议和争论的过程,看到代表有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立法过程同时要成为一个说法、说理的过程,公众通过参与这个过程,增强对法律草案的理解,这样,所立之法就易于被公众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将来的执行清除了阻力。正如美国学者科恩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
民主需要耐心培育,在我国现阶段,公开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毫无疑问是有益之举,有益于科学决策,有益于普法,有益于促进民主进程。
链接:11部经过公布草案,征集意见后出台的法律
--1954年宪法。1954年6月15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历时2个多月。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1982年4月26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8月底。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共计近百处。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月12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2月25日。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行政诉讼法。1988年11月9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12月底。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7月6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8月10日。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88年4月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5个月;1989年2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8个月。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1年7月9日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4个月;1992年3月16日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4个月。第一次作了100多处修改和补充。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6月1日。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这部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6月26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8月1日。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合同法。1998年9月4日,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10月15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婚姻法。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至当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了这部法律。
来源:《检察日报》
期待物权观念深入人心
姚辉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近来在立法活动中得到了更为突出的展现,当调控抑制房价、经济适用房分配、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拆迁补偿、土地承包等这样一些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不动产物权问题正成为公众关注的新闻焦点时,物权法也以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展开其与公众的零距离接触。这样的时刻公布草案确实一下就拉近了民众与物权法的距离,也使得这场全民讨论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按照目前的定论,其基本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定纷止争,货畅其流。其二,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对于这样一部关乎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的现实和深远意义,怎么形容都不过分。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与专业人士的宏大叙事不同,老百姓更习惯于从自己身边的利害关系冲突中去品味这部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也就不奇怪媒体往往以物业纠纷、拾得遗失物之类日常琐事来解说物权制度与每个人的关联程度。以至于有百姓认为,物权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责权关系。如此举轻若重的解读,只怕会令专家们啼笑皆非,然而却最真实地反映了物权法在中国的现实状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法迄今没有正式采用"物权"这一法律用语,也无系统的物权立法,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内容堪称丰富。草案在沿袭传统的物权法结构体系及诸项原则的同时,坚持了所有权的类型化,强调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捍卫;在所有权制度里加强了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利益保护;在用益物权中确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各项权利。凡此种种,构建起了中国物权法制的基本框架。
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本土资源的稀缺,决定了其制订的慎重和艰辛。中国正处在历史的转型期,体制设计、价值观念等都处在较大的变迁之中,人们也因此有理由对物权法提出高标准和严要求。按照学界的共识,转型期的物权立法,应该前瞻性地把握社会跳动的脉搏。换言之,体系之争、概念术语和逻辑结构之类形式的层面固然不容忽视,但立法者和研究者同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面。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草案明显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及公示方式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而目前草案的相关规定却显得不敷应用,类似的许多疑难,都应当在未来的工作里逐步予以解决和完善。
在问题的另一面,法律固然要"讲述老百姓身边的故事",但立法乃至司法,却无疑是专门化的行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深厚法治传统的国家,民众对法律意识甚至概念的陌生,使得法律文本与现实理解的衔接经常呈现脱节,这种尴尬在此次物权法起草中也能看出端倪。比如,立法活动中关于法律用语"脱离生活"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受此连带,立法机关在公布的草案里也只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面冠以一个"业主的"前缀,以明确其含义。国际通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从此又有了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版本。但是,成功的法律创制绝不是对某时某地某种感性需求的简单响应,更不能单纯为了通俗易懂而世俗化。我们期待经过充分讨论的物权法,能够在立法技术上展示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民事法律所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适用,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在物权法的制订如火如荼之时,我们也应该借此树立起完备的物权观念和物权法意识。让物权乃至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法治的理念贯彻社会,让法律不再只是成为一项形象工程,这也是物权法草案全民讨论的意义所在。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完备;完备的法律所需要的巨大实施成本,我们现今尚不具备。立法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而法学的任务,是在实践中掌握它的时代。
来源:《法制日报》
解读物权法草案:预防一房二卖陷阱 购房当登记
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记者邹声文)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物权应当公示。这意味着,如果你买了一套商品房,交钱后却没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那你可得小心了--除非你前去登记,否则你就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
[生活案例]广东珠海的杨女士多年前花费数十万元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入住多年。有一天,一位手持该套商品房房产证的陌生人前来要求她腾出房屋,杨女士才发现自己上了开发商的当。
原来,开发商在住宅楼完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时,将所有商品房的产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当这位开发商向杨女士等人出售房屋时,只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约,然后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一段时间后,开发商生意失败欠下债务,为了筹钱,便采取"一房二卖"的损招,把这些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其他人,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被开发商卖掉,包括杨女士在内的上当者最终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草案摘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点评]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知道:物是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草案据此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一规定意味着,购买商品房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么简单。相反,购房者应该尽快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让不动产登记簿写上自己的姓名,才能真正成为房子的主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像杨女士一样,遇到了"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购房者没有到有关部门及时登记,让骗子找到了可乘之机。
而无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根据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像杨女士这样的受害者都难以讨回房子的所有权。法律,只承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才是该不动产的真正主人。
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再次提醒购房者,要彻底避免杨女士那样的遭遇,买房后必须尽快到有关部门登记公示,以使自己成为这套住房的真正主人。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但是,根据某媒体的调查结果,有近七成的受访者不明白"物权"这个词的含义。那么--
热点解读:物权法带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和方便
胡亚 徐文宇 石洪萍
物权法作为民法中的重要一篇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即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它所要阐释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三点:一、物权属谁;二、物权所有者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如何保障物权,以及物权被侵犯后将受到如何的惩罚。那么,《物权法》究竟能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和方便?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纠纷。近日在上海,就曾经有一处小区居民状告物业公司,起因是小区中原来作为观赏公用区的3700平方米土地被开发为浴场,使小区居民根本无法享受房产广告上描述的宁静生活。不过,这个在业内引起震动的官司最后还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
对于这些问题,《物权法(草案)》在第二篇第六章中专辟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将"业主"概念引入法律,而且还明确地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引入业主的表述,更符合群众的认知和社会现状。"《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说。在第六章中,业主对哪些建筑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各建筑的归属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界定,业主还可以依法共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在涉及将住宅变为商业用房时,必须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此外对于涉及建筑区环境和建筑规划等焦点问题,第六章也都做了明确的解释。
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后再遇到像前面提到的那种纠纷,将会有更妥善的解决办法。
拾物奉还有了物质报酬
北京的李先生比较郁闷,丢了一个重要的皮包,除去身份证和一堆文件外,还有1000美元和一个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不久,一位秦先生将包送上门来,李先生正千恩万谢之时,秦先生却开出条件要求支付200美元酬劳。李先生把价砍到50美元,秦先生不乐意,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几经协商,双方还是不欢而散,李先生万般无奈,只好报了警。
关于"拾金不昧"者是否应该得到报酬一直存在着争论。虽然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拾金而昧"的人仍然为数不少。很多人都抱着这样一种心理:我捡到的财物可以如数奉还,但是我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还希望失主能给予一定的物质酬谢。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上文那样的纠纷不在少数。
但是,现在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第116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比如,一头牲畜在拾到者保管期间要喂饲料,就必须要由领取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专家认为,给"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让人们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客观上能促使失主财物失而复得鼓励拾金不昧,不仅创造良好社会氛围,而且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拆迁征地要补偿到位
拆迁征地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有关拆迁征地的上访案件占了上访总量的30%。以至国土资源部曾下发通知,凡因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解决的地方,今后将一律暂停报批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地补偿要到位。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保护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应有的生活水平"。对于补偿标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举例做过解释: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充费两项。最高补偿金额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即使达到30倍,如果原有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其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
宅基地仍然禁止买卖
这几天,湖南省浏阳市的张一明发现,自己8年前购置的房子,因为是宅基地,法律规定不能买卖,当初的购买行为是违法的,
现在工商部门要求他退房,重新找企业经营地。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转让、买卖、出租和抵押。而《物权法》草案指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两项规定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一是为了使农民"居者有其屋"。二是为农民不要成为流浪城市的无业游民,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唯一可以进行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生产发生巨变,就将无依无靠,沦为无业。这一点是物权法中重农思想的重要体现之一。
尽管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还只是草案,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漏洞,比如上面提到的"拾金不昧"有补偿就在民众中引起一定争议,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份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来正式实施的一部物权法将会更加完善。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7月19日 第八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法学专家描述"物权时代"的公民生存状态
法学专家:离开物权我们无法生活
"离开了物权我们是无法生活的。"2005年6月27日下午2点,人民大学校园内贤进楼的民法研究室,当记者问"全国人大正在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为何令大家如此关注"时,一直跟随《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一语中的。
尹飞说:"这是因为,物权法调整的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这里的物,主要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即我们所能看得到摸得着的东西。换句话说,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赖的这些物的归属都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可以说,离开了物权我们就无法生活。"
"我的财产,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尹飞解释说,"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各级政府,但《民法》里对权利的确认,比如说,对我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确认,就意味着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如果想使用我的东西,可以,但要跟我谈,通过交易来允许你使用。因此,《物权法》规范和调整的是物权人和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间的关系。"尹飞博士还援引几个案例来描述物权法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王有财梯子案不再"难断"
尹飞举例说: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东丰县外贸总公司共同出资建了一幢沿街的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则将二三楼买下做了办公楼。1992年,因为与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存在债务关系,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作为抵债转卖给了王有财。王有财一家与机电公司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
王有财说:"1992年9月搬来的时候,这个楼梯是畅通无阻的。是什么原因使我行走不方便了呢?是机电公司在这个门厅、在这个楼道上堆了好多商品,把这个楼道堵得特别窄了,我走都得侧着身子,衣服经常剐坏。于是跟他商量了,我暂时在外边做个临时的室外楼梯,我先走着,我暂时先不走室内楼梯。但是我(后来)要走室内楼梯,你得让我走。他也同意这个意见。"
1998年县里进行市容整顿,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被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要保住楼梯就要增加宽度。室外楼梯所在的位置正好是一条消防巷道,向外拓宽30厘米就占用了消防巷道。王有财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宽也不是,窄也不是,无奈之下,王有财拆除了室外楼梯。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王有财提出重新走室内楼梯,而此时机电公司却不让走了。
住在楼上的人却不能走室内楼梯,王有财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儿,于是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财没有想到的是,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向上级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王有财胜诉了。然而事情再次发生了变化。机电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1999年4月8日,省高院做出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王有财再次败诉。
6年多时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王有财把凡是自己能想到的地方走了个遍,然而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这个案件,它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为相邻关系的纠纷来处理。然而,假如这一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又会怎样呢?尹飞对记者说:"这就应当是比较容易处理了。因为,现行的草案中明确强调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只要楼上的住户仍然享有其房屋所有权,其就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而无须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这对于维护物权人的利益,显然是十分有利的。"
邻里矛盾"有法"可依
比如,我家的电源线或水管道要通过你家的墙壁引到我家,这里你家的墙壁是你的所有权,但是对我来说,电线或管道从你家墙壁走过对我来说是必须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财产,为了节约成本和更好地利用不动产而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我是可以通过你家引电线引水管的。
再比如,有一块承包地,可能有一条河挡着我到自己的承包地,因此,我必须要经过你的土地,否则我只有游泳才能过去。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我有权利从你的地过去,但是也要以给你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从你这里通行,这就是所谓的通行关系。还有灌溉、引水、排水等各种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本质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而构建的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后,相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就有法可依了。
而像通风、采光、屋檐滴水、地下植物盘绕等,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间如何保持合理状态,物权法都应该做出规定。
尹飞说:"相邻关系的民事关系看起来是比较小,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也可以酿成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而且,相邻关系在国外也是很受重视的,在美国,一些活泼有激情的主人,如果在家里搞party,噪音太大被邻居举报,只要一举报,警察就要过来处理此事的。"
商场"嗓门大"可以去投诉
商场"嗓门儿太大"、工厂排放废气臭气熏天或者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大楼外立面玻璃反光过强找谁投诉?
今年6月以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行动,对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执法,先后检查了1946个单位,有27家单位挨罚。
根据北京市民投诉,西单商业街的部分商户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因分贝值过高挨了罚。而君太百货、西四友谊商城109店、民族大世界服装城等大型商场,喇叭"嗓门儿"太大,照样被罚。针对许多市民投诉噪音有些误打误撞的情况,北京市环保局噪音管理部门表示,不同的噪音污染需要向不同的部门投诉,商场宣传噪音、邻里噪音等告状得找当地公安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尹飞对此解释,我国目前对于这类问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而物权法中,则从民法的角度对之进行了规定。物权法草案中,在相邻关系方面明确规定了所谓"不可量物侵害"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因为自己排放废气、废水,施放噪音、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损害自己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因此,物权法一旦通过,人们对付这种侵害,又有了一条比较通畅的渠道,邻居们有权自行请求或者通过法院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对于自己邻居通常、合理的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市民们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公共权利就要大家共享
在古代,一块地上只有一座建筑物,彼此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权利是十分清晰的。现在,一幢大楼里有几百户,怎么办?这就有了区分所有的问题。而对于公用部分,像楼梯、走廊、车库、绿地、道路等一直存在争议。
这次《物权法》就规定了建筑物要区分所有权。首先,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对公用部分,如楼梯,则享有共有权。共有部分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如果转让专有部分同时也要将共有部分一并转让。此外,其也享有成员权,有权作为小区的一分子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
除了建筑物内部共有部分外,对于小区中公共部分的归属的问题,这次物权法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包括道路、绿地、车库等,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上也作了一个推定即归业主共有,这个制度对于解决目前过多的物业纠纷是有必要的。
车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居住必要的部分,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给个强制缔约的义务?一方面强调建筑时要有配套车位,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考虑给区分所有权人有一个购买车位的权利,即给开发商一个强制缔约的义务,只要业主提出购买,就应该卖给他,并且价格也应该合理。尹飞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物权法立法备忘录(相关链接)
1948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1954年开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1979年11月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指导方针由"批发"而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先搞单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
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未获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
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稿实际上突破了民法总则的范围,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四五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年初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2月,《民法典草案(审议稿)》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作为"征求意见稿"发给地方人大、政府部门、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见。
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了王利明教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
2001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来源:江南时报
写在物权法草案公布之际
民主和透明 立法的第一要务
胡子敬
7月10日,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当这部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 法草案蜕去了神秘的外衣和笼罩的光环,真真切切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内心充满了久违的期待和希望:对于这样一部关系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有太多的话语需要倾诉,有太多的诉求需要表达;书信也好,电邮也罢,我们需要把握宝贵的机会,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其实这并非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法律草案。建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曾向社会公布过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草案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香港基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等11部重要法律草案。上海、北京等地也公布过几十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公布法律草案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被予以确认,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不仅有利于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更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扩权的冲动,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的民主和透明,无疑是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但"有选择地公布法律草案",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一小步,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应保持必要的清醒:
首先,法律草案不能"挑"着公布。截至公布物权法草案,目前立法过程中公布法律草案的比例只有1%左右,无疑是偏低的。公布什么法律草案,何时公布法律草案,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标准。因此,有必要限制"挑"着公布法律草案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通过制度的约束建立长效的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尤其是涉及部门利益的法律,最晚在二审前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既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代议制民主的本质要求。
其次,公布法律草案要有实效。从历史上看,部分法律草案在公布之后,立法机关通过媒体及时通报了征集意见的情况,但仅仅是简单的归类和列举,并没有详尽的民意展示,至于一些意见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更是缺乏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让公布法律草案的效果打了折扣。期待本次立法机关公布物权法草案,不仅仅是简单地公布条文,更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分门别类或逐条逐款地列明不同的意见,占据的比例,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尽快提出详尽的报告,对意见的采纳与否进行富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
再次,公布法律草案并不是开门立法的惟一途径和必然选择,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立法规划的制定上,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起草阶段,应当允许公民、利害关系人和团体等以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阐述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看法,以便更加广泛地汇集民意;在立法提案阶段,应当适当扩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在立法审议阶段,不仅应当采取电视台和电台直接转播的形式让公民了解立法的情况,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在报刊上公布法律草案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应当经常举行立法的公开听证会,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立法讨论;在法案表决阶段,应当允许公民旁观并以电视和电台转播全过程;在法律公布阶段,不仅要公布法律文本本身,而且应当公开立法会议的议事记录,包括每个代表的全部发言记录。
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然后加以整合、协调、平衡,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才能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形成"良法之治"。我们期待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成为一个契机,也能成为一个分水岭:立法的程序更加民主和透明,立法的公众参与更加便利和现实,因为利益表达越是充分,我们的社会才能越和谐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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