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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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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8月1日
    『生效时间』1997年1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2篇3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发布单位』民航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
      (一) 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气象条件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飞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直升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附有不限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旋翼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级别等级;
      3.滑翔机驾驶员,应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飞艇驾驶员,应持有带轻于空气类别附加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六)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
      1.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机长的批准。
      2.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现行相应的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副驾驶的批准。
      (七)A类(入口速度小于169公里/时)航空器驾驶员授权
      局方认为在授权证明所规定的条件下,该项运行能保证安全,可颁发授权给A类航空器的小型航空器的驾驶员,批准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使用该航空器。但此类授权不允许航空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人员或财产飞行。
      (八)执照、合格证的检验
      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均应出示所持证件以供查验。
      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按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合格证
      1.执照:
      (1)私用驾驶员执照:
      ①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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