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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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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8月1日
    『生效时间』1997年1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3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发布单位』民航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格检查认可证书。
      (三)教员合格证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四)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
      (五)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
      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时,均应出示所持的证件。
      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
      1.领航员执照;
      2.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通信员执照。
      (二)合格证
      1.领航学员合格证;
      2.领航教员合格证;
      3.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5.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6.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三)下列等级经批准后填于执照、合格证上:
      1.航空器类别等级:
      (1)飞机;
      (2)旋翼机;
      2.航空器型别等级:
      局方确定的航空器型别等级。
      3.动力装置级别等级(仅填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
      (1)活塞发动机动力;
      (2)涡轮螺旋桨动力;
      (3)涡轮喷气动力。
      第六条 〔临时执照〕
      (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为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期满日期结束时;
      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时;
      3.收到所申请执照被拒发的通知时。
      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1.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的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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