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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以BT为代表的P2P技术及该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挑战,并从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三方面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最后介绍了P2P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相关的立法状况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BT P2P 集体管理制度 外部性
引言: 从全球首次裁定BT[1]有罪谈起
2005年10月24日,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分发3部版权电影罪名成立[2],并于11月7日确定被告陈乃明被判三项侵权罪成立,判监禁三个月[3]。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于P2P文件交换技术的关注,并引发了有关P2P文件交换技术侵权的激烈的争论。
实际上,早在2004年6月,在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4]的支持下,美国参议员奥林·哈奇 (Orrin Hatch)[5]就提出过《诱导侵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拘留任何“试图帮助、教唆或引诱”他人侵犯版权法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开发P2P文件交换软件的技术公司,旨在限制P2P网络资源共享的扩张,以回应文件交换软件厂商不必对客户的侵犯版权活动负责的法庭裁决。这个法案如果通过,将被视为是对P2P网络文件交换共享模式的沉重打击。然而,2004年10月7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否决了此法案。
虽然《诱导侵权法案》在美国遭遇否决,但香港法院的有关BT侵权的判决已向我们明示,围绕P2P技术所引发的侵权争端却并未就此消失,相反,它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久的将来,P2P就将完全颠覆现有的网络空间生活[6]。而一场由网络新技术带来的版权威胁离我们越来越近。
一、P2P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网络版权的威胁
1.P2P技术简介
目前,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rver,简称C/S)模式是传统网络中居主导地位的模式。其特点是,需要中央服务器来处理大部分的运算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端处于被动地位,通常是发送请求。而服务端则处在支配地位,获取请求并进行计算,然后返回结果来响应客户端的请求[7]。这种模式使传统互联网发展成为大中心套小中心的环型闭合结构,总体架构建立在域名解析根目录服务器基础上(有全球根服务器也有国家和地区域名解析服务器),各项具体服务(如电子邮件、WWW网站、FTP下载、即时通信、网络游戏等)也都有一个中心服务器,服务器一旦瘫痪,整个系统也就终止。而所谓P2P,是英文Peer to Peer[8]的简称,它是指在个人电脑之间直接进行资源和服务共享的模式,而不像传统“客户机/服务器”模式那样需要经过服务器的介入来完成。在P2P模式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充当服务器和客户端,当需要其他电脑的文件或者服务时,两台电脑直接建立连接,本机是客户端;而当响应其他电脑的服务要求时,本机又成为提供资源与服务的服务器。由此,P2P改变了互联网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状况,把权力交还给了用户。
作为一项网络新技术,P2P带来的不仅是非集中的连接方式,更在于正确利用非集中的方式来创造新的应用。有人认为,P2P至少有100种应用能被开发出来,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P2P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等计算[9]、协同工作[10]、搜索引擎[11]、即时通讯、文件交换[12]五个方面。但是,由于此技术绕过了服务器,使整个文件交换过程没有其他因素可以干预,从而导致了司法上真空地带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2. P2P技术随着网络宽带的发展已构成对版权的巨大威胁
P2P的飞速发展与宽带的应用水平是不可分的。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数据,2002年,美国宽带用户增长了50%,截止至2003年3月底,通过宽带上网的美国用户已达3100万,这一数字比1998年增加了整整5倍。此外,韩国、日本、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典等国家的宽带普及率都超过了10%,宽带用户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去年同期水平。市场研究公司eMarketer[13]预测,到2005年,全球宽带家庭用户将增至1.54亿。
2002年起,我国国内宽带市场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据2004年7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4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为870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27.9%,其中宽带用户(XDSL、CABLE、 MODEM等)已经增长到3110万[14]。
宽带的高速发展大大提高了网络传输速度,使用户在实现浏览、聊天、电子邮件等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可享受视频点播、网络游戏、远程教育、视频会议等多种新兴服务。但在目前立法尚未健全的前提下,P2P等网络新技术对音乐和电影的版权人倒未必是个好消息。如在拨号网络时期,由于速度的限制(下载一部电影至少需要好几十个小时,很少有用户愿意这样做),网络盗版根本无法对电影业构成威胁。宽带接入网络后,通过P2P等网络技术,用户不仅有机会在线观看电影,而且能用P2P文件交换软件在短时间内将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同时将影片再次传输给他人欣赏,电影等大型文件的网络盗版因此变得非常容易[15]。截至2004年6月底,全球互联网上的视频业务流量已开始超过音频业务的流量。这意味着,P2P文件共享网络正被用来传播电视节目和电影,并已开始改变广电的命运。
以最知名的P2P文件交换软件KaZaA为例。据统计,全世界总共有2.3亿人下载过该软件,每天有400多万计算机用户通过KaZaA来交换文件,交换文件的数量高达8.66亿。扬基集团(Yankee Group)[16]预测,到2005年,未经许可的音频文件交换数量将从2001年的51.6亿上升至74.4 亿。并且,随着全球范围的宽带建设升温,影视文件也将成为P2P用户交换的主体。
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2004年调查[17]显示,2003 年盗版行为已造成 290 亿美金的损失,约为年度软件实际销售总额 510 亿美金的 60 %。据调查,2003年全球约有价值 800 亿美金的软件被安装到计算机中,但其中只有 510 亿美金的软件为合法版本,其余的都是盗版。而近年来日渐盛行的P2P文件共享技术,恰是助长盗版的主要元凶之一。以上事实和数据表明,P2P文件交换技术已对网络知识产权构成巨大威胁。
二、P2P文件交换技术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所引发的版权之争
1.以Napster为典型的第一代“中央型P2P”文件交换软件与版权的冲突
第一代文件交换服务以Napster 提供的MP3音乐文件下载服务为代表[18],它的运作模式是安装Napster音乐共享软件的某使用者个人电脑,连接到Napster服务器中的一台之后,将该使用者可用来交换的音乐文件索引“上传”到伺服电脑中建立资料库,资料库扮演媒介角色,告知需要该音乐文件的其它使用者何处有他想要的文件。当其它使用者确定要从该使用者那取得音乐文件时,两用户即开始建立连接进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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