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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作为改革方案的重头戏之一,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这一讨论已久的构想最终获得确认。新设立的银监会作为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取代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同已有的证监会(1992年设立)和保监会(1998年设立)一起,形成中国金融业监管的"三架马车"。由于"改制"没有得到"修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及时配合,4月26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紧急通过《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以过渡性的授权决定的形式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权,避免了银监会"有机构,无职权"的尴尬。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作出界定:概而言之,银监会将负责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监管市场准入和运行,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而人民银行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负责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以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04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两部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开始施行,至此银监会作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监管者的地位得以确立,而人民银行也保留了部分监管职能。然而,套用一句西语,这远非事情的结束,甚至也不是结束部分的开始,而仅仅是开始部分的结束。[1] 原来由人民银行专享的银行业监管职能具体有哪些,这些职能应当如何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现有立法的划分是否合理),以及更为重要的,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应该如何进行配合与协调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这种种问题,又怎是一个分字了得。 一、对人民银行原有金融监管职能的回顾 按照《人民银行法》(1995年)[2] 第4条的规定,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体现为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命令和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里一个基础性问题是,何谓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199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其后的实践发展,金融机构指的是以下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网点;(2)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4)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人民银行认定的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除第(2)类(证券业金融机构)和第(3)类(保险业金融机构)后分别改由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外,其余机构都属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3]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人民银行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可以大致划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任职资格监管、业务监管、风险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等五个方面。[4] 1、 市场准入监管 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5] 在商业银行领域,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升级制定统一的机构发展规划,直至2002年4月的《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规划审批,改为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而言,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独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都要由人民银行审批。[6] 除设立审批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市场退出)也须经人民银行审批。 2、 任职资格监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分别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并按照高管人员地位和重要性的不同,对其任职资格由人民银行进行核准或备案。 3、 业务监管 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监管包括行业经营分业监管、业务范围监管、同业拆借监管、结算监管和利率监管等。 (1)分业监管: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所辖金融机构在经营上不越分业雷池。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禁止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存款业务、发行债券或举借外债。 (2)业务范围监管: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经营范围之内的的具体业务品种,也由人民银行监控。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银行对外汇业务的监管尤其值得一提。在1998年以前,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负责。1998年5月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原由外管局负责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转移给人民银行,而原由人民银行负责的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则转移给外管局。[7]人民银行同年发布的《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对二者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作了详细规定。 (3)同业拆借监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进行严格监管。银行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或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如果未加入该市场,则在每次交易后均需向人民银行备案。对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和现券买卖,人民银行实行准入备案制。 (4)结算监管: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签发、承兑等结算业务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根据《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2000年),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如需签发银行汇票,必须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并由人民银行批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则规定,只有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才能开办承兑汇票业务,且需经人民银行批准;人民银行对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机构的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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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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