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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日,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该条例一起颁布的还有其姊妹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分为总则、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30条。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相比,《禁止传销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界定了传销的定义。为了保护合法的直销,以免把直销错当传销认定和处理,《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把直销的定义确定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把传销的定义确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是确定了可操作的传销认定标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从而为传销建立起了按人头计酬、按上下线业绩计酬、收取资格费用三种“收入金字塔型”的认定标准。 三是与《直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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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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