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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事件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一起典型的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严重水环境污染案件。目前,学界广泛认为,该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和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存在不足密切相关的,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下面笔者来对该事件有关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件所反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环境后评价问题 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国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工业费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将进一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1]加上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化工石化企业分布在沿江、沿海甚至人口密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不断老化,污染物处理和污染事件的防范能力越来越不足,环境污染相对较重,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仅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接到36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其中特大的3起,重大的10起。[2]肇事者大多是分布在江河水域的大型化工、石化企业。[3]在流经中国的所有河流中,中国基本上都属于上游国。因此这个事件说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已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4]中国如不妥善处理工业发展规划的合理布局问题,不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发展自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出现跨国水污染事件和外交纠纷的频率也随之增大。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政府于2005年12月下旬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松花江污染所体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启动了环境安全大检查,结果显示我国化工石化行业存在较明显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隐患。2006年2月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排查化工石化项目特别是分布在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化工石化项目。[5]该行动被新闻界广泛称为第二次“环境风暴”,是2005年“环境风暴”行动的延续和提升。[6]从法律上分析,这两次“环境风暴”都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据,不过,第一次环境风暴的目的是打击单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问题,第二次环境风暴的目的则包括三个:一是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高风险行业的规划环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事故频发的现象。[7]如果不从规划的源头控制,就会永远陷入环境污染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8]二是要求一些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后评估,即“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三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已建高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机制建设,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预案排查。因此,可以说,第二次环境风暴,有排查义务的不仅是各企业,还包括高风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和第8条规范的都是新规划的制定和审批问题。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前已经施行的规划,如何保证其科学性呢?《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规定。实际上,对于新建成的工业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新投入运行的企业也一般采用了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和工艺,只要它们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行,一般不会对环境产生额外的影响或者损害。但是,对于那些老工业区域中的老企业,特别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前建成的企业,则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另外,对于很多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之后建成的企业,环评单个看来基本可行,但如果把该规划区域内的全部项目综合起来分析,它们对环境的压力已经远远超过当地环境的承载能力。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立法存在一些漏洞,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规定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问题,《水污染防治法》未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事故防范措施的验收纳入“三同时”制度之内。另外,一些企业建成时,可能对环境没有构成什么损害风险,但多年后,设备老化了企业无资金更新;一些企业已进行了改建或者扩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更多了,对环境的损害风险就更大了。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让这些老工业区内的老企业上马新的污染设施和工艺,即使经济代价能为企业接受,但若干年后,这些企业还是会成为敏感区域环境损害的定时炸弹。如果现在责令它们关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就业环境的改善;如果让这些企业搬迁,巨额的费用又让国家和地方政府头疼。基于此,老工业区内的老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一块心病。 以上分析再次说明,我们不仅要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目前,可以由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对于所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老规划,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计划措施;对于新规划,应该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对于投入运行超过一定年限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损害风险的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整改、搬迁或者关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包括环境风险评价;把“三同时”制度扩展至工业规划区域的验收层次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事故防范措施应纳入建设项目和规划区域“三同时”的验收范围。 二、事件所反映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问题 (一)几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综观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和水污染应急,以下几个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深思:一是在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四天时间里,国家环保总局没有接到吉林省政府、吉林省环保部门任何关于这起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9]二是在明知松花江已经被污染的情况下,吉林有关方面仍然向媒体强调爆炸没有造成污染,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视为儿戏。[10]三是吉林隐瞒污染的现象引起了全国的民愤,应急工作在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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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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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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