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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该研究课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保玉教授、山东省海洋水产厅的崔凤友博士主持,课题组成员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王立争、刘燕、葛洪涛、刘彦。)
[目 录]:
第一章 海域与海域的利用
第一节 海域与海域资源
第二节 海域的利用方式及其分类
第三节 海洋利用与海域权属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章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与比较
第一节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
第二节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及其与相似权利之比较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与相似权利的比较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效力与变动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移转、变更与消灭
第五章 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成就、不足与立法完善
第一节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成就
第二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不足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虽然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领域的研究中,却可谓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后认为:海域与海域使用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海域应属于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虽在客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但符合物权的特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既有重大成就,也有明显的不足,应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我国《物权法》中,应对海域使用权作出原则规定。
[关键词]海域使用管理法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第一章 海域与海域的利用
第一节 海域与海域资源
一、海域的概念
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是指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
海域可分为地理海域与主权海域两种。地理海域,是最广义的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按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主权海域指沿海国对其拥有主权的海域。根据是否拥有完全主权,可将主权海域进一步区分为完全主权海域和不完全主权海域。沿海国对于完全主权海域,除对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负有容忍义务外,享有与领土相同的权利。完全主权海域一般仅指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一国的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所谓领海基线,是指一国领土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所谓海岸线,是指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1]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领海是沿海国家的领土在海洋上的延续,国家对领海可以行使完全主权。不完全主权海域,是指沿海国拥有海域的部分管辖权和资源主权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事项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性权利,如资源勘探和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但沿海国可对此区域内享有某些排他性的权利,如大陆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可见,公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均不在《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的海域范围之列。本文所研究的“海域”,限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范围。这是一个空间(或者空域)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2]
二、海域的特点
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有如下明显的特点:
第一,海域具有资源性。即海域是与陆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每一片海域都是多种自然资源的统一体,无论海面、水体,还是海床和底土,都蕴藏着不同种类的资源。如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即意味着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保障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国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前提。因为凡属自然资源,其使用者都应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能无偿地占有使用,这既是经济学的原理,也是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二,海域具有立体性。海域并不是一个平面的概念,单纯的海面或海床不能称作海域。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海域是一个集多种资源和功能于一身的统一体。而几乎海域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可以成为开发利用的对象,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3] 海域虽没有象土地一样明确的边缘,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海洋利用的日渐深化,每一片海域都可以根据经纬度、自然外观或人为地设置海上界标而“特定化”。海域的表面边界与面积特定后,水体、海床与底土也随之特定。海域的特定化,使其得成为民法上特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与支配的对象。
第四,海域具有专属性。即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海域为国家所有,仅有极少数国家承认海域的有限私有。在我国,海域的所有制与土地有一定的差异。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分,而海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平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了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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