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就必然存在劳资纠纷,那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由于国情、历史文化背景和国民素质的差异,各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伴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全球化,以及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纵深化发展,各国开始有意无意地在劳资纠纷化解机制方面寻求沟通和合作,彼此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从中努力探求出一些具共性的规律和手段。为加强中美之间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久前,美国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英文简称FMCS)局长彼得·赫特根专程访华,通过会见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召开座谈会及演讲等方式,介绍美国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法,促进中美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彼得·赫特根先生在FMCS中的角色、职责,以及FMCS的职责和机构组成,对寻求中国市场化条件下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会带来一些新的理念和启示。
走近美国联邦仲裁与调解局局长彼得·赫特根
彼得·赫特根先生是美国联邦仲裁与调解局第十五任局长,由布什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职。彼得·赫特根局长负责联邦仲裁与调解局在美国所有50州及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和关岛的运转工作。
赫特根先生有着丰富的处理劳动争端的经验,领导解决了许多重大的争端。2002年秋天,美国西海岸港口劳资双方为延续劳动合同而举行的2个多月的谈判破裂,资方以抗议码头工人消极怠工为由,宣布对美西港口进行无限期封港,以迫使码头工会让步。封港事件导致美国西部29个主要港口成为死港,全美进出口贸易“半身瘫痪”,每天给美经济造成10亿多美元的损失,美国的贸易伙伴也遭受巨大损失,价值3000亿的经济活动陷入风险。美国总统布什下令行政干预这场劳资纠纷,邀请赫特根先生作为首席联邦调解员居中进行调解斡旋。在赫特根先生领导下,联邦仲裁与调解局得以推动纠纷的解决,劳资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了这场举世注目的劳资纠纷。2003年和2004年,赫特根先生调解解决了数宗重要的全国性谈判。他于2003年9月成功指导了涉及美国最大电话公司Verizon通讯公司和美国通讯劳工协会(Communications Workers of America)之间的谈判。2004年2月,他主持进行了食品及商业工人联合工会(United Food Commercial Workers Union)和南加州连锁超市之间的谈判,结束了长达141天、影响约7万员工的罢工。之后,他再次成功指导了涉及美国第二大电话公司SBC通讯公司和美国通讯劳工协会的谈判。该次谈判影响到约10万名员工。
美国联邦仲裁与调解局的功能定位:斡旋与协调
美国仲裁与调解局是一个通过预防、管理和解决工作场所争议以促进劳资和谐的职能系统,其基本目的在于:保障微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的稳定、缓解职工群体移位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作为一个促进劳资和谐的良好职能系统,仲裁与调解局在处理集体劳资关系、个人职业关系的一线开展工作。它同时是一个按“由劳资双方自我决定”的原则而组建的机构,以诚意商谈为基本方法,主要目的是在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时候,起到一定的斡旋与协调的作用,以避免可能会出现的(尽管法律允许的)罢工等现象。根据国会的要求,它履行职责应是完全中立和独立的,其所提供的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
美国仲裁与调解局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在美国的43个州设有70个现场办公室,拥有200位调解人以及大约1400位仲裁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局长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该机构形成于1947年美国劳资大冲突期间的劳资立法改革(《塔夫脱-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最初的35年,几乎仅是以“消防队员模式”来解决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后来的20余年更多侧重于分歧的预防,今后的15年将更多侧重于劳资谈判以外的争议解决和预防,并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展开调解和分歧管理培训工作,进行争议解决系统设计和协商规则的制定。
美国仲裁与调解局提供多项服务。它立足解决集体劳资案件中的争议和涉及个人职业关系的投诉,后者一般涉及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种族本源或残障等方面的投诉。发生争议最多的仍然是医疗保健费问题。在美国仲裁与调解局案件的55%当中,医疗保健费成为合同协商的主要问题。当然,协商的问题还包括工资、退休养老金和其他福利问题。分歧管理是一个更具逻辑性、更文明的方法,随着集体劳资协议期限的延长,应用这一程序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它是为特定情形设计特定程序,即:罢工后程序;建立一个实时的劳资咨询机制;先于协商向新的管理人员和工会干事灌输谈判技能,以使得工地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发展关系与培训方面的服务包括:沟通方面的培训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形成;对管理人员和工会干事在角色和责任方面的培训;修正过度紧张的劳资关系。提供的诸多服务,是为了满足“更好、更迅速、更便宜”的要求。
寻求全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共性:加强早期争端化解机制
由于文化背景、司法传统的不同,不难发现,我国和美国在解决劳动争端的法律程序方面也有着显著的差异。比如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是引发诉讼的一道必经前置性程序;在当事人不服裁决进行起诉的期间,该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四种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知,法院作为我国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对劳动争议仲裁起着一种事后平衡和制约的作用。仲裁裁决并非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起诉,而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法院的判决也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
美国实行的是劳动裁决终局制度,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会对被裁决的劳动争议启动再审程序。除非仲裁员发生了腐败、造假、欺诈等行为(这种概率极其小),否则不允许法院启动再审推翻原仲裁裁决。
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和沟通愈加方便的今天,放眼寻求全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共性,应是力求理顺本国劳资关系的一种需求。不妨在此引用彼得·赫特根在中外媒体见面座谈会上的一段采访,或许能给人以某种启示。
合众国际社记者:彼得·赫特根局长,您曾经去过欧、非、亚等20多个国家进行交流和实地考察,您认为全球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有什么共同适用的原则吗?有什么最佳做法可以在美国或其他国家适用吗?
彼得·赫特根:可以肯定地说,在我访问过的20几个国家中,有一条普遍同意的原则,就是应加强、支持和引入早期争端化解的方法和机制,以制造出最好的早期解决争端的环境。事后的调停、斡旋机制固然很重要,但我们今后应加强早期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实践,这对各国培养一种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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