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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谌义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的定性与量刑
    【 作者·康为民、程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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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2001年第10期刊登的汤永平、陈武能的文章《判例:保证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尺度——就两起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的比较谈保护被告人平等受刑权》(以下简称《汤文》,《汤文》将两起案件的有关情况列出明细表进行对照,朱奕骥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份数、金额、抵扣税款的金额、造成国家损失的数额、个非法所提的数额等方面均少于谌义华,但两案的定性却不同,处刑相差更大,犯较重的罪判处较轻的刑罚,犯较轻的罪的却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汤文》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完全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得出法院的判决“没有平等保护被告人的受刑权”结论。该文所举的两个案例均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的案件,对这两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作出不同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根据这两件案件的具体事实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结果的不同是因为案件事实的不同。当然这两起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值得进一步探讨,但并不是《汤文》所说的“如果本案以判例作为依据,就不会发生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和案件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情况”。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探讨,笔者拟简单介绍这两案件的事实及审判经过并对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审理经过

    1、谌义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基本案情:1994年3月,被告人谌义华创办了昌发物资供销公司,自任总经理。同年4月,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8月,广东人陈少春找到谌义华,二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谌义华伙同陈少春等共为陕西省西安凯特实业公司、广州越秀八达经贸公司、四川通达实业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虚开税款27 195 165.26元,已抵扣30份,抵扣税款4014 113.79元,案发后共追缴赃款794 974.02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3219 139.77元。

      审判经过: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3月27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谌义华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谌义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8月12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认定被告人谌义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复核:最高法院认定,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除虚开税款数额512万余元和抵扣税款651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而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谌义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朱奕骥投机倒把案

      基本案情:1994年7月至8月,被告人朱奕骥在个人承包新余市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南方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期间,先后将本单位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本及公司营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章交给刘小虎、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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