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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于城丝绸印染公司偷税案透析
    【 作者·肖太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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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海盐县于城丝绸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于城公司)是通过以288万元人民币购买原镇办企业浙江进程丝绸印染实业公司的资产而设立的,成立时间为1998年6月29日。1998年7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发前根据海盐县地税局的规定,按照销售收入的1%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于诚公司作为印染企业,需要大量的煤炭作为燃料动力,其煤炭大部分来自山东产煤区,从99年到2002年,请山东农民万成才在山东联系煤炭货源,先后从山东14家单位购进21批煤炭,总计货款130多万元人民币,除了其中11批货的货款近七十万元人民币直接汇往供煤单位帐上外,于城公司将其余货款分次全部直接交给万成才,由万成才分别交给各供煤单位,煤炭运低于城公司后,万成才负责量方验收,并督促供煤单位开具以于城公司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城公司按每船2000—3000元或每吨煤20元人民币的标准另外向万成才支付好处费。

    于城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为“加工承揽”,客户除了一般纳税人外,还有大量的个体户。由于当地个体户普遍按照定额课税的办法交税,不计成本无需发票,促使于城公司对个体户的加工业务开具发票不够规范不够及时,从98年至2002年,于城公司以地域名称、市场名称为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金额达105万多元人民币。由于海盐地税部门对于城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城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与成本无关,加重了于城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导致98年至2002年案发前累计80多万元的成本费用没有入账。

    于城公司因得罪海盐农民XXX,导致其夸大事实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偷漏税款达近一亿元人民币,引起国家税务局高度重视。2002年8月,由公安、税务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对于城公司展开全面调查。2002年8月7日,于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飞华被拘留,8月20日被逮捕,9月29日完成才被逮捕。11月14日海盐县人民法院认定万成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万成才有期徒刑三年。专案组查获于城公司三张出库单、三张记有收入流水账的帐页和业务员陈月川的笔记本一册,认定于城公司于1998至2001年间隐瞒含税加工费收入1020454.69元。另外,专案组认为于城公司接受万成才提供的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运输发票一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63906.88元。以上共计偷逃增值税312178元,偷逃地方税(含城建税、企业所得税)504880.60元。现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以上认定偷税数额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企业法人代表孙飞华被逮捕。

     

              二、案情分析

     

    我们认为,海盐县于城丝绸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一案涉及到如何认识公民万成才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并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问题以及隐瞒含税加工费收入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万成才在于城公司与山东供煤单位之间煤炭购销关系中处于中介代理人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我国99年3月通过的新合同法第21章专门规定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任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是否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万成才是生长在山东产煤区的普通公民自然人,与山东各供煤单位的人员有着各种亲戚朋友关系,煤源信息灵通,由于运输煤炭取得了于城公司的信任。但他并没有经销煤炭,也没有能力经销煤炭。他没有固定的住址,没有办公室,没有流动资金,没有伙计,没有仓库,也没有营业执照,他连非法经营的摊贩(虽无照经营却有资金货物余缺)都不是。万成才没有拿自己的资金为自己或为他人从山东“买煤”,他自己也不需要煤,他自己也没有煤,不可能也没有“卖煤”给于城公司。无论作为农民的万成才如何理解和解释自己的“买煤”、“卖煤”或“受托购煤”行为,万成才都无法变成山东煤炭单位的“买方”或于城公司的“卖方”。万成才只是公民自然人,不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商业购销主体资格和能力,也不具备向当地税务所申请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条件。

    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可知,于城公司需要煤炭时,通过呼机或手机等办法通知王成才联系货源,万成才联系好后告知于城公司煤炭的质量和价格,于城公司则交给万成才一部分现金作预付款,万成才将预付款转交给供煤单位,发货单位不包运输,万成才还得帮助于城公司找好运输单位,煤炭运抵于城公司后万成才又得帮助于城公司检验质量、量方收货,然后结清款项代为向供煤单位转交剩余货款,督促供煤单位以于城公司为“购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答谢万成才的帮忙和辛苦,于城公司按照每船2000至3000元元或每吨煤20至30元的标准,向万成才支付“好处费”。据此,我们认为,在于城公司购买山东煤炭的过程中,万成才担任了中介代理人的角色,是于城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委托万成才从山东采购煤炭,实际构成代购煤炭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万成才从于城公司获得的“好处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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