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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代理(四)
    【 作者·孙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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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税务代理

    1.什么是税务代理和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依法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税务代理是以税收业务知识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行业,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

    税务代理人,是只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税务代理属于有偿服务,县以上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

    2.建立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⑴建立税务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企业成为市场活跃的重要经济主体。没有国家的行政干涉,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作为国家强制无偿的从社会组织和个人处取得的财政收入必然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我国现存的多税种、多层次征税体制使一个企业要向国家缴纳的税费种类多,而且税金的计算复杂多变,涉及太多专业知识和程序问题,即使是企业的办税人员在税费的计算和征免上也常常界定不准,使得企业在税务上产生后顾之忧,在一些复杂的纳税事项上束手无策。此时企业就需要一个独立、公正客观的精通税法的第三人——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实施纳税行为,形成了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税务机关和企业是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的关系,税务代理人是独立、公正的第三人,他可以代理企业实施纳税行为。

    ⑵ 建立税务代理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开展税务代理,企业作为纳税人就会主动申报,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代办税务,也方便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税收来源结构纷繁复杂,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日益增强。把一般性的税务事宜交给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的税务代理机构承担,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减少征收成本,有利于集中精力抓好其他方面的难点工作,提高征管质量。

    ⑶新的财税管理体制的贯彻执行需要税务代理。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成立了国税局和地税局,但这种分税制又会可能产生一个纳税人也许会面临两个或者三个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同时来征税的问题。而税务代理人的出现就可以代表纳税义务人进行各种税收的计算清缴,既保证了各级税收的及时入库,又避免过多的打扰纳税人。这样税务代理人当然会受到纳税人的欢迎。

    ⑷实行税务代理也是我国与国际惯例一致的必然趋势。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实行了税务代理制,税务代理制是国外较普遍实行的社会化办税形式。实践证明,实行税务代理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代理的市场要求将进一步扩大,税务代理的重要性日益突现。

    2. 税务代理有什么原则?

    ⑴税务代理具有独立性。虽然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税务代理人资格的获得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并且他们的税务代理活动方面也会受到其指导和监督,但在业务上却不宜过多干涉。税务代理人是独立于税务机关而存在的,正是因为其处于独立性的第三人位置,纳税人才愿意将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纳税事务委托给税务代理人。

    ⑵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也就是纳税义务人又委托和部委托代理人的选择权,税务代理人也有选择和接受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⑶税务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处于公正的立场上,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办理纳税义务人的一切纳税事宜,对委托人负责,也对国家负责,确保纳税义务人不会多缴纳糊涂税,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也要确保每一笔国家征收的税款顺利流入国库。

    ⑷为了保证税务代理人能正确行使代理权限,国家对税务代理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我国,县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是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给予税务代理人以外在压力,促使其尽职尽责的完成税务代理活动。

    5.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向代理、临时代理或者常年代理。税务代理关系一经确定,税务代理人就可以在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工作。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事项有:

    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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