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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视2004’离奇案件的民法法理――2004年典型民事案件点评
    【 作者·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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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岁末,盘点热点案件,在无数具有典型意义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很多古怪离奇者,初想似乎只是有趣,细酌倒觉更具法理,恰似一杯老酒再配上一碟怪味豆,饮之,嚼之,回味无穷。不忍自己独享,又值年终岁尾总要对民事案件点评一番,遂记下这些体会,与读者共享其乐,共赏法治繁荣之景。

      1.万年后偿债务当属笔误 依法律释合同难案不难

      听说过一万八千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才要还债的借贷关系吗?你别说,还真有其事!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点评·

      一时笔误,形成了一万八千年后才要清偿的债务,明显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客观事实。可就是由于这个笔误竟酿成官司,倒也是奇闻一桩。我觉得,本案之奇,奇的不是万年债务,倒是债务人赖帐手段的拙劣。难道他人会相信两个当事人会约定一桩一万八千年之后才需要清偿的债务关系吗?可是,本案的债务人在答辩中就是这样主张的!这种拙劣的做法,除了告诉债权人以及其他人,今后断不可将钱借给该债务人之外,还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我国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存在的严重危机!不加强诚信道德和诚心秩序的建设,是何等的危险!因此,加强社会征信机构的建设迫在眉睫。

      其实,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并不难,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合同文本争议的解释是有规则的,按照诚信解释的规则,不会存在一万八千年之后清偿的债务,因此,本案也就不难判决了。

      2.为逃债自残食指,举证难仍须清偿

      为了拒还借款,竟然想出“奇招”――故意自残手指,毁坏指纹。这也真是奇案一宗。

      杨女士在1995年向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她准备赖帐――自残食指。原来,当时借款手续不规范,她在与信用社借款的时候,由他人代签借款合同,自己在合同上加盖指印确认。她认为有机可乘,可以赖帐,逃脱债务,因此,在诉讼期间,她竟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借款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致使无法对指纹作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自身,举证责任应转移由被告承担,然而杨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指纹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被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点评·

      为逃债无所不用其极,本案被告的行为真是令人作呕!可是,自残食指指纹就能够逃债吗?难道她就没有想过,法官用最笨的办法,那就是延期审理,等待其食指伤势痊愈,还不是照样可以鉴定指纹的真假吗――除非你将自己的手指切掉!据我分析,本案法官使用的证据规则是,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书上加盖指纹,原告又主张被告故意烫伤手指,因此,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推翻上述证明。这种规则的适用也是对的。总之,不能让恶意逃债者逃避清偿责任。本案的一般意义在于,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应自作聪明恶意逃债。有一句话好像是《林海雪原》中少剑波说的,作比方好像有些不合适,但是却绝对有道理,那就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3.“贞操锁”难锁法律,受害人因“害”离婚

      直到21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贞操锁”兽行的存在!这就是“贞操锁离婚案”告诉我们的真实事实!

      2003年9月初,吴某的丈夫于某与一妇女通奸,被该妇女丈夫发现,于某为摆脱纠缠,竟然多次强行要求吴某与该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并对吴某多次进行殴打及虐待。(兽行!)因吴某不从,2003年12月13日,于某用刮胡刀将吴某左侧阴唇割破并用锁锁上。(令人发指!)2003年12月21日,吴某从家中逃到北京,向全国妇联求援。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对于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1月,吴某诉请与于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吴某抚育,婚姻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都归于某负责,吴某分得财产2万余元,于某分得1.8万余元。于某不服上诉,要求确认共同债务、债权应共同承担,哈尔滨中院驳回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典型的家庭暴力!面对于某对吴某实施的令人发指的兽行,人们不能容忍!法律不能容忍!法院的两个判决都是正确的,都是制裁于某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唯觉不足的是,按照《婚姻法》第46条关于家庭暴力和过错离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应当判令于某承担对吴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才能够使人气顺!

      4.装探头偷窥邻居隐私,触法律侵权应担责任

      在邻居家的玻璃缺口处安装监控探头,偷窥他人夫妻生活,公然侵害他人隐私!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自是“罪”有应得。

      2004年4月间,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家住着一对年轻夫妇,其门上方的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于是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趁邻居姜某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弄掉一点,用胶带将探头粘在窗角,方向对着邻居夫妻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自家电脑上。其后,柴某一有空就从电脑上偷窥姜某夫妇的私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14日晚,姜某夫妻无意中发现了摄像头,立即报警,警方对柴某拘留10天予以处罚。5月初,姜某夫妇向宝山法院起诉,追究柴某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点评·

      偷窥他人私生活,满足自己的私欲,构成侵害隐私权。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反映了司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变化。《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的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以侵害名誉权处理,因此对隐私权采用了间接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无法全面保护隐私权。例如本案,被告的行为仅仅是偷窥,并没有将偷窥的隐私予以公开宣扬,因此没有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无法依据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对隐私改用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不再适用保护名誉权的间接方式。因此,偷窥他人私生活的行为,尽管没有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类似偷窥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私人信息等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司法对隐私权保护方式的这一改变,意义十分重大,在本案中,实实在在地表现出来了,对每一个人保护自己的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5.投票选“贼”实荒唐,侵害名誉须赔偿

      超市饮料丢失一瓶,超市店主竟然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窃贼,因而引发名誉权侵权案件,也算离奇案件一宗。

      本案受害人陈某受雇于广西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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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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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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