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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买房人怠于行使权利还是开发商违约?
    【 作者·刘加桓、陈昌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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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上诉人:泉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黄志明

      2000年2月24日原、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址在泉州丰泽区津淮街西段C区6号楼A12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54.21平方米,总价款867360元;上诉人应于2000年8月30日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上诉人给予协助。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交清房款,上诉人于2001年4月24日交付房屋。2003年4月9日,讼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2003年5月28日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1、履行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义务;2、支付自2001年7月25日起至2003年5月28日违约金元;3、支付自2003年5月29日至被上诉人实际取得产权证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一审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基础上,认为由于上诉人在未能取得讼争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即交付房屋,同时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该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取得产权证,上诉人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未做出约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履行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义务;2、支付自2001年7月25日起至2003年5月28日违约金元;3、支付自2003年5月29日至被上诉人实际取得产权证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审法院同样确认了上述事实基础上,但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请求登记或要求上诉人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而因上诉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被上诉人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原因首先在于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判决:一维持一审第一项判决;二撤销一审第二三项判决;三驳回原审黄志明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确定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入手:(一)上诉人是否有到期合同义务没有履行;(二)它与被上诉人无法取得产权证之间有无存在因果关系;(三)上诉人是否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如果上诉人有到期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它与被上诉人无法取得产权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那么,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上诉人是否存在没有履行合同到期义务的行为?

    上诉人存在没有履行合同到期义务行为应包含下面二个方面:一、上诉人有法定或约

    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二、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1、上诉人存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合同权利义务一般有三种来源:一、合同自身约定:二、法律规定:三、在没有前二者情况下,还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方面要给予什么样的“协助”;因此,我们应考察法律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只能从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建设部2001年4月4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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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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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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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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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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