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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一)
    【 作者·朱大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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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票据法

      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重点问题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其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区别。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汇票的概念及其与本票、支票的异同点。

    ●汇票的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追索权的概念及其行使。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具体规定。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十个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团体证券等。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单等;团体证券或称社员权证券,其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如公司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就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货币证券或称金钱证券。它请求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金钱),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利益。

      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并以准确的文字加以记载,否则,该票据无效。

      5.票据是无因证券。或称票据的无因性、五色性,是指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6.票据是流通证券。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7.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8.票据是占有证券。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盗、毁损、灭失等,则无法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是占有证券。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因此,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否则,将被拒付。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提示性,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否则,票据义务人可以拒付。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付款人是主债务人的,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的,付款后可凭票据向其前手追索。

      (二)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法国和德国的法律规定,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日本早期票据立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而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支票是汇票的一种,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在我国,历来都把支票作为一种单独的票据。1995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亦即我国法定的票据种类有三种: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作用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

      1.汇兑作用。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尤其是汇票出现后,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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