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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结合上文所述的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承诺概况表,分析我国作出的承诺,不难看出,我国在保险服务领域所作承诺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标准。从原先的经济试点开放模式突变为全方位大范围的全面开放格局,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证分析。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具体而言,保险市场开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确实履行GATS项下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91年之前,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呈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花独秀”的局面,1991年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分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三个独立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新华、泰康、华泰、永安、华安等一大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崛起,中国保险市场已经打破了中保集团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那么,是不是就此可以断言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呢?笔者认为,作出这种判断为时尚早。从保险公司的数量上看,我国保险服务供给者数量的确不少,但从各保险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分布格局来看,各保险公司之间和各地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目前,除了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设立较早,资力雄厚,网点遍及全国各主要省市之外,其余保险公司要么有区域性展业限制(如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要么缺乏在全国拓展业务的实力。这样,就导致我国保险市场格局呈现出一种地域失衡: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大城市,保险供给主体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在各省会城市或地区中心城市,只有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四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至于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则只有中国人寿与中国人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寿险市场和财险市场居于完全垄断地位。[9]这种格局,依靠我国保险市场机制自身是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改变的,只有引入外资保险公司,才能使上述地区的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格局向充分竞争的方向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国承诺在入世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展业的地域限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二)加入WTO有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根据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在引入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的一段时间后,必须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这样,才能发展外向型经济,真正实现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因为对一个实行保险市场开放的国家来说,只有在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等要素双向流动的情况下,才能使本国保险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引进来”与“走出去”是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缺一不可的两方面,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10]从目前看来,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已经奠定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础,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均在海外设立了数量可观的保险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和人员组织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海外站稳了脚跟,积蓄了经验,初步具备了与当地保险公司相抗衡的实力。加入WTO之后,中国在向其它成员方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亦可充分利用其它成员方的市场准入承诺,以现有的海外保险机构为基础,逐步扩展机构网点,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三)加入WTO有助于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商业保险不仅仅具有损失弥补、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而且派生出了很强的信息传递、储蓄、投资等功能。我国保险业这两年虽对保险产品创新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如平安保险公司在1999年下半年推出了具有投资功能的分红保险,但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在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大型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保险产品开放部,负责保险产品的开放设计和改造升级。以德国的安联保险公司为例,公司要求进行保险产品开发时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1、适时性原则,强调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效性,要针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敏捷、准确的反映;2、市场性原则,即要求产品开发适应市场的需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并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3、盈利性原则,产品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强调保费收入要恒大于开发成本和营销费用。[11]
而我国极少有保险公司具备这样的产品创新素质和理念,因而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产品开发迟滞,难以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消费需求。例如,在寿险经营中,各保险公司都在竭力争夺少儿险、学生险市场,在产险方面,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创新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险种上,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投资保险、医疗保险等有潜力的新险种,却门庭冷落、无人问津。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的产险公司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几个已经形成规模的险种上,这些险种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而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虽然发展空间大,却开办得较少,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可达20―30%,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市场险种单一之一斑。[12]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对应,我国保险产品结构的重复现象也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类同率高达90%以上。[13]这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特色与优势,而且导致保险市场上供给过剩,过度竞争,造成生产力和保险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加入WTO后,这一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届时,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获取更大利润,它们必然努力开发和推广新的保险品种,从而使中国消费者能够获取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也造成“溢出效应”,即使国内保险公司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培养和树立起保险产品创新的理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从而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保险市场供给日渐规范和完备。
(四)加入WTO有助于充分、合理、有效地引入保险资金、技术,并有助于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保险界在分析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普遍采用四个指标,即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的比率和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1998年的保险深度为1.57%,不仅低于日本的11.9%、北美国家的8.7%、西欧国家的7.4%,而且也远远低于新兴工业化国家5%的平均深度水平;从保险密度来看,1997年全球人均保险消费为423美元,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00美元左右,而我国同期的人均保险消费仅有10.9美元,仅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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