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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四)
    【 作者·朱大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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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地位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包括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前者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后者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公司的辅助人,他们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人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或者为投保人(或原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保险辅助人的活动,因此保险辅助业务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我国除《保险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外,1996年2月2日和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先后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就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设立条件、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件及其责任承担

      (一)从业条件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责任承担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自己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与监管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保险自愿和公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要由有关人员(如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活动:(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4.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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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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