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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论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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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 自然犯罪的主体的共同要件
    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
    (1) 必须是自然人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
    三. 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 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
    1. 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 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
    1. 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
    2. 精神状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1)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①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 又聋又哑的人
    ③ 盲人
    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 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划分:
    (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2)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依法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自然意义的犯罪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奸淫幼女;绑架
    3. 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1) 从宽处理原则
    (2) 不适用死刑原则(跨年龄段的犯罪)

    二.精神障碍
    1.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2.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某些案件中可减轻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标准①医学标准:精神病人,要求——精神障碍者;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精神病机理作用下实施行为②心理学标准: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②大多数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包括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

    三.生理功能
    1. 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2. 以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

    四.生理醉酒
    1. 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看待
    2. 生理性醉酒
    (1) 兴奋期
    (2) 共济失调期
    (3) 昏睡期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概念
    1. 身份: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
    2. 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 以主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4.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前者如叛逃罪,指以特殊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犯罪,后者如非法拘禁和诬告陷害罪,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5. 开始实施犯罪时所具备的而不是犯罪实施后的特殊身份,争议有事前受贿
    6. 仅指向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胁从犯无关

    二.分类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1) 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基于性别、血缘、婚姻
    (2) 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和身份
    ① 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公务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一系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与公务员相区别。国家各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等特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军队服役并有军级)和军队在编职工(无军级)
    ③ 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如伪证罪主体有真人,鉴证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④ 被依法逮捕或关押的人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 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
    (2) 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三.意义
    1.定罪:
    (1)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 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量刑:
    (1) 一般地,特殊主体犯罪较一般主体的刑罚重
    (2) 总则规定
    (3) 分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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