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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冬青与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作者·范雪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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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编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中经二初字第178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湘法经二终字第30号










     案由概述:

    2000年3月15日,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网公司)举办网络创业大赛,屠冬青与中华网公司在网上签订保密协议,并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发出创业计划书。其后,屠冬青发现其创业计划书被公开于中华网公司网上。屠冬青认为中华网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3月15日,中华网公司在其开办的中华网上发布公告称:“从2000年3月15日至2000年5月15日,开展中华杯网络创业大赛,暂定于2000年6月底结束。”原告屠冬青在上网时看到中华网公司的广告,注册成为中华网公司会员,注册名为dongqing,并与中华网公司在网上签订保密协议,其会员类型是保密协议(创业书)会员。屠冬青在2000年5月14日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发出创业计划书,其主要内容是:拟在网上建立一个MBA入学考试辅导网站,并提出了建立该网站的可行性、网站经营方式、建设计划、财务分析及前景分析的具体设想。屠冬青在计划书中提到,由于在他发表计划书之时,国内尚无类似的网站,不存在同类网站间的相互竞争。而MBA学员考前培训存在巨大商机,因此想尽快设立该网站,尽早占领市场。在分析了市场前景后,屠冬青具体提出了建立网站的详细步骤及财务分析,预计从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创立网站,设想总投资540万元,三年总收益1060万元。屠冬青在创业计划书的末尾注明:“本创业计划书不要公开,评选结果请用电子邮件告之。”中华网公司就大赛三次发布延期公告,将大赛日期延长至2000年8月31日,奖项公布时间也相应顺延至2000年9月。屠冬青在参加创业大赛期间,开始着手寻找合作伙伴等创业前期工作,并未正式建立网站。当屠冬青再次上网查看创业计划书时,发现其创业计划书被公开于中华网公司网上,查看次数为30次,于是停止了建立网站的前期工作。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屠冬青提出因被告的违约和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已达数百万元,对被告主张赔偿之请求为50万元。同时,屠冬青在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支付律师费、交通费、打印费、咨询费等相关票据。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大赛公告及双方协议,中华网公司应就屠冬青的创业书保守秘密,但屠冬青的创业计划书被人点击和查看。中华网公司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屠冬青所制作的创业计划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系具有著作权意义的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屠冬青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并供人查阅,已构成对屠冬青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屠冬青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原审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中华网公司已将屠冬青创业计划书撤下网页,自动中止违约和侵权行为,屠冬青要求判决停止刊登创业书已无必要。屠冬青以中华网公司违约和侵犯创业计划书著作权为由要求中华网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人民币,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不能全部予以支持,但被告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酌情予以赔偿。对屠冬青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华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屠冬青损失6万元人民币。二、驳回屠冬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中华网公司承担8000元,由屠冬青承担2010元。



     二审诉辩观点:



      屠冬青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中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网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中华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中华网公司侵犯上诉人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恶意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网络经济及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而一审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法院还在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并驳回其要求中华网公司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中华网公司按原公告日期为第一期 中华网杯网络创业计划赛而进行评选的诉讼请求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一、判令中华网公司在中华网上公开向上诉人屠冬青赔礼道歉;二、判令中华网公司赔偿上诉人屠冬青损失200万元人民币;三、判令由中华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上诉人屠冬青的一、二审的律师费用和为该案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四、判令中华网公司按原公告日期(5月15日为截止日期)、原评选方法(由著名专家和权威业内人士组成评委会)进行评选。

      中华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论是依据“违约及侵权”纠纷,还是依据“侵权”纠纷,长沙中院都不具有管辖权,且一审法院于2000年8月21日向中华网公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中华网公司于2000年10月27日向长沙中院书面提出管辖异议,长沙中院未予答复,其审理程序违法;本案案由确定错误,违约及侵权属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不存在同时使用的可能性;屠冬青的创业计划书仅有二页纸,不过千余字,其创作过程智力的付出多少显而易见,在没有足够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该计划书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在业已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中,赔偿数额均有限,长沙中院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显属过高,损害了中华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故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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