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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 专业化 职业化 同质化 司法独立
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
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1]笔者赞赏这一精辟概括,并认为知与才的完美实现必须以专业化的训练为基础,专业化是法官现代化的第一特征。
1 法官专业化的内涵
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具体而言,任何公民若要获得法官资格,首先应从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然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社会经验,才可被选任为法官。在法官专业标准的要求上,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前者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后者则强调法官资格考试与职业见习的重要性。美国公民成为联邦法官之前,必须先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然后经过考试成为律师,拥有六年以上的律师生涯。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官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至少七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拥有至少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是取得法官资格的首要条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德国的大学法科毕业生若要取得法官资格,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是在大学法学教育结束之际,通过者接受两年的培训,再参加注重实际能力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见习法官资格。在日本,欲成为法官的大学法科毕业生首先要参加淘汰率高达95%以上的第一次司法考试,过关者再参加司法考试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后成为司法研修员,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工作满五年以上,才能够取得法官资格。经过三次严格的司法考试后,只有约1/60的报考者最终能成为法官,[2]日本社会对法官的专业化要求由此可见一斑。
2 法官专业化的成因与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是法律帝国的“主管人”,其几近严酷的专业化标准并非人们随心所欲的创造。首先,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衡平的核心要求,其本质在审判独立。法官职业本身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官非有卓越素质,无以正确裁判案件,自然也无法真正胜任审判独立,这是法官专业化的理论前提。其次,从技术的角度讲,法官的专业化源于长久以来法律本身的专业化。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经济关系在微观领域的技术特征日益突出,社会结构呈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交往与纠纷的频繁程度比肩共进,法律本身也日益成为控制和协调社会运行的技术系统,从最初人皆可知的习惯规则上升为严密系统的实证规范体系,从而完成了自身的专业化过程。为了标示其社会控制过程的合理,法律以大量复杂的技术规则来凸显自身的中立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非经专业性训练,自然不可能胜任法官职业。
法官专业化的意义寓于法官专业化的历史成因之中。司法独立催生了法官专业化,而法官专业化则以“公正的苛刻”强化了审判行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使之趋于理性化并与政治、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在技术层面上日渐分离,进一步巩固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同时,专业化使法官几乎成了全社会共同的法律知识代管人。在社会分工复杂的情况下,未必人人均能有精深法律造诣,但即便如此,人们仍可放心从事各行各业,因为专业化的法官群体储存了全部的法律知识与正义理念,以此为基础的法律控制系统的良性运行,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理想的方式与结果,从而使社会在复杂化的同时实现秩序化。另外,法官的专业化使审判行为的“适格性”和稳定性更明显,使审判行为的程序化和模式化成为可能,[3]在法院“积案如山”的当代社会中,其对实现诉讼效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法官的职业化
1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法官的职业化指的是人们一旦成为法官,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克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法官职务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如果说法官专业化表明的是法官“作为法律而存在”,那么法官职业化才真正体现了法官“作为法官而存在”。具体而言,法官职业化包含了以下诸方面的内容:(1)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法官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取得法官资格所需条件的一系列原则与规定的总称。如本国国籍原则,行为能力完全原则,品行优良原则等。所有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大学法科教育原则和法律实务经验原则(即必须经历大学法学教育并通过专门的实务训练过程)。法官职业资格制度实际上表明法官的职业化须以专业化为基础,其目的在于以严格的选任程序保证法官资格不能轻易取得,而取得法官资格者又必然是优秀的人才。(2)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在职法官进行继续教育,是滚动提高法官素质,使之更适应社会发展和胜任审判的有力措施。培训内容则往往涵盖法律知识、社会人文以及科技发展等多方面。现代法治国家都有发达的法官培训制度。在日本,司法研修所除了培养助理法官外,还非常重视对法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3)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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