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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践中,已出现这样一种新现象:某派遣机构受某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企业向派遣机构就其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深圳、北京等地将此现象称为“劳务派遣”。与此类似的现象,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多称为“劳动派遣”,在欧洲国家多称为“临时劳动”,在美国多称为“租凭劳动”,此外还有“代理劳动”等称谓。由于这种现象中的社会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差别很大,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劳动法,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已就此作了专门立法。我国有关地方立法(如1998年的《南京市人才租赁暂行办法》、200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已有与此现象有关的规定。深圳市有关机构正在着手起草《深圳市劳务派遣暂行办法》。本文就这种现象所涉及的若干法律和法理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基本界定
1.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动派遣
在这种现象中存在着派遣机构、要派企业和受派员工的三角关系。在要派企业与受派员工之间,受派员工提供劳动力由要派企业使用,受派员工已成为要派企业劳动组织的成员;要派企业组织劳动过程,对受派员工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向受派员工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这表明,要派企业与受派员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为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与劳务接受方是彼此独立的主体,即前者不是后者的组织成员;劳务过程由劳务提供方组织和管理;劳务接受方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亦即劳务成果,而不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可见,在这种现象中,派遣机构向要派企业派遣的是劳动力或员工,而不是劳务;派遣机构为要派企业提供的是受托招聘和派遣员工、代理支付工资等劳动管理服务,而这种劳务不同于要派员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动。所以,将这种现象称为“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比称为“劳务派遣”更为恰当。
2.是劳动派遣还是职业介绍
在派遣机构为要派企业和受派员工提供的服务中,虽然包含职业介绍服务,但不限于此;其它劳动管理服务所占比重大于职业介绍服务比重。因而,不宜将劳动派遣定性为职业介绍。
3.是一重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某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如果只与一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如果与两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则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劳动派遣中,由于只出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重结合,因而只有一重劳动关系。但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则存在两个层次,要派企业只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负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费用;其他劳动管理事务则委托给派遣机构代为实施,派遣机构只是要派企业劳动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可见,这里存存在的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而不是双重劳动关系。
二、法律特征
劳动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在许多方面突破了我国劳动法的现行规定,较之劳动关系的一般运行规则,具有诸多特征。
1.用人单位呈现两个层次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共同行使用人单位的职能,这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行政不同层次之间的职能分工,因为不同层次的单位行政机构之间不具有独立性。这两个层次的用人单位都只是行使部分用人职能,其中要派企业只行使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保护受派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负担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职能,而其它用人职能则由派遣机构行使,这两部分职能的有机结合才构成一个用人单位的完整职能。在这里,受派员工只与要派企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要派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是实际用人单位;派遣机构不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只是录用和派遣员工,但并不安排受派员工的岗位,因而只是名义用人单位。在这两个层次的用人单位间还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即派遣机构受要派企业委托代理实施部分劳动管理事务。可见,两个层次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用人职能分工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从而以此为纽带形成两个层次用人单位和受派员工相互间的三角关系。
2.内部劳动管理与社会化劳动管理相结合
在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中,劳动管理事务划分为两部分:要派企业的内部机构负责受派员工的工作岗位安置、劳动任务安排、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等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而派遣机构则负责受派员工的录用、派遣、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相当于要派企业的“第二人力资源部”,它是独立于要派企业组织系统之外的社会机构,为众多的要派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劳动管理服务,这就使企业的内部劳动管理转化为社会化劳动管理。由于派遣机构具有独立的利益和责任,通过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追求营利目标,受到众多委托单位、劳动者和政府部门的制约,形成了市场和契约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且,各个要派企业的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由派遣机构集中行使,实现了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对于要派企业而言,剥离出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后,减轻了劳动管理负担,能够专注于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可见,内部劳动管理与社会化劳动管理的结合,有利于从要派企业和社会两个层次提高劳动管理的效率。
3.劳动者权益受到双层责任保障
在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中,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都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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