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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会议简报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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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简报 
    第三期 
    扬州大学              2005年6月22日


    本期要目:
       第一分会场全国法工委征求意见(内容待确认后再行分发)
       第二分会场物权法小组讨论(一)
     第三分会场物权法小组讨论(二)
        第四分会场侵权法小组讨论(一)
        第五分会场侵权法小组讨论(二)




    第二分会场会议记录
    时间:2005年6月22日上午
    地点:行政楼104
    主要议题:物权法
    主持人:赵万一 王建平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农民把土地拿出来,“租”出来用作绿地广场等,是否推定为物权?行政法专家认为是行政问题,主要是看一个是机关是否是行政机关,二是是否动用了行政权利。另外,国有土地出让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我认为作出行政决定是行政关系,但决定做出之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就是民事关系了。
    李富成(人民大学法学院):镇乡为建公园,项目,镇政府转用审批后获得土地。镇政府与居民签土地承包协议,以反包,转包形式,实质上达到征收的目的,规避征收的补偿义务,是公权利的私用。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耕地变成非耕地,国有变成集体,都要经过审批。我接触的这些案子都被驳回。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1.一个是农地的问题,我没有陈老师详尽的调查。我来自农村,家里有信息反馈,在最近的实务工作,我国物权立法是围绕“物尽其用”,能否建立一个农地利用,从物权法应该规范:第一个是宅基地问题,在重庆市周遍存在大量情况,城镇人口到农村去,利用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另外,城镇人去农村后也会改变农村的面貌,现在有的农村将这种形式作为招商引资,不涉及到宅基地转让,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以单位的名义,跟村里达成协议,涉及到宅基地的利用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禁止宅基地转让在中国不是很合适,农村承包经营权应该换做农地耕种权,耕种前提要有人,还要有人力。这样更能使农民接受。解决了一个时期里要调整的部分,第三,农村还存在大量的荒山荒地,“四荒地”,没有承包到农民手上,如何处理?第四,再一个林地问题,作为集体财产的林地还是继续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着,村集体以很低廉的价格承包给别人了,被别人买断了,但实际上是农村集体享有的财产。十七万三十年时间就出让了,而且没有通过村民的同意。第五,一些公用设施,农业发展要有后进的保障,比如说水库,我们现在在吃农村合作社的老本,谁有权来利用?这部分产权要有个最基本的归属,税费免了以后,农民回来了,过几年之后又会形成一个抛地的情况,最终农民是不愿意种地。2.关于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第一,登记的性质,在我国的机关来看,并没有建立民法物权公示意义上的登记,实际上登记的流程是以发证为中心的,而不是以公示为中心的。没有建立规范的物权登记簿。“以发证为中心的”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是因为行政附属导致的对国家有损害。第二,关于登记机关,一是要统一,最基本的一些原则要确定,我个人认为,晚统一不如早统一。二是关于登记机关设立的原则,我不太同意以行政地属的做法,以中心城市为统一单位来设立一个统一机关,这样设置单一化,便于我们登记公示功能的真正实现。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地方以县这个城市来设立统一的机构,这样在主城区和县级设置两种,机构设置不复杂。三是另外登记资料的公开,赞成现在登记应该实质审查。资料的公开与个人隐私是不冲突的。只有登记机关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一些资料可以公开,这样可以做到公示。关于异议登记,应当设立异议登记程序,不宜设立一个门槛,我认为都应该受理,主张建立一个有期限异议登记,必须在九个月或六个之内,涉及到一个确认之诉,考虑到一审或二审的情况。给登记名义上造成损害的。事后不能证明“非恶意”,即可被请求赔偿。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赵万一(西南政法民商法学院):城郊土地变向转让,担心的是城市占有土地。大量城市人口占有农村土地目前有这个趋势。应该允许宅基地有条件转让,另外所有权类型化的问题,对国家所有权规定比较简单,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或是作为所有权人实际上是非常空洞的。发行国债和所有人确定的时候是民事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宪法一般不会涉及到具体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比宪法更具有基本性。国有财产保护的手段比较多,民法典的制定时,我们不能因为宪法没有的东西我们就不涉及。
    屈茂辉(湖南大学):第一,物权法如何处理与国有资产法的关系,如果协调不好会出现一些问题。两种不同性质的国有财产所有人代表人的问题。第二,集体所有权中主体的问题比较突出。物权法对此应该有规定。采用现行立法,比如土地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许多地方是不存在的,政社分开以后,社就没有了,谁能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第三,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耕地,“自留地”问题如何解决?对承包经营权的期间有矛盾,农民集体自己决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期间不一样,应该遵从农民自己的决定。另外还存在农村墓地的权利属性和纠纷问题。
    翟云岭(大连海事大学):城市征用农村土地,城郊的农村规划为城市了,城市郊区的土地就非常值钱,像大连市委提出建设“大大连”。
    王建平(四川大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很有限,行政机关只是表面认同。大连的通过划大行政区域我个人是反对这种做法的。说得难听的是现在人民政府和过去的地痞流氓一样,政府作决定的时候不启动民主程序,不会考虑到农民的权利,在立法制定可不可以限制行政权利。成都市尝试了一些培训,把这个与农民的利益联系起来,比如周围的农家乐实际上是农民拿承包的土地,实际上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那么到底是否可以改变用途呢?四川大学新校区,征地三千亩,这样会造成多少农民没有了土地。所以解决了一部分问题,还有一部分问题并没有解决。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补充一点:有必要作相应的规定。公共资产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历史文化教育意义的设施,风景景点等,伴随着涨价之风,现在是作为地方政府牟利的途径。通过维修以后收了好高的费用。中央部门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只能有经费,起了一个不好的公示效果,而且侵犯了许多农民的利益。比如邓小平故居。作为政府应该提供公共的资源,像法国的公墓,公共图书馆都是免费开放,政府不能把一切资源来作为牟利的手段,不能一切向钱看,这也是物权法需要规范的地方。我们不能只能注重眼前利益。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从物权法来考虑:首先是区分自然保护区的归属,那些属于公共区域或是共有,这些是政府如何管理的问题,具有文化性质的,国外大多数是免费开放,维修资金来通过财产拨款的途径解决,而我国不是这个情况,主要是没有正确定位的问题。如果是私人的住宅,但如果具有了文化价值,在国外是适用地役权或者是保护性的地役权。在私权利上如何承担文化价值的负担。
    李富成(人民大学法学院)关于赵老师提到的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我国的民法是宪法,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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