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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在线交流活动之五:姚辉教授与网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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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赣学人:姚老师,您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条、28条、30条的有关规定,作为民法上惩罚侵害人、保护受害人的重要措施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要以受害人的身份差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具体而言,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则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赔偿标准。
        在当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别较大的情况下,这样赔偿加剧公民间的不平等和精神损害赔偿作用的丧失。当今,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在城乡居民之间。按照区别赔偿的规定,依平均收入水平看,如果一个农村居民侵害了一个城镇居民的生命,这个农村居民可能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可能远远超过他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反之,一个城镇居民侵害了一个农村居民的生命,只须支付极少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对其生活状态可能并无大碍。如山东省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399.9元和3150.5元,相差1.66倍多。依照《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就是说,一个农村居民侵害了一个城镇居民的生命,他要用53年多的收入才能支付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反之,一个城镇居民只需7年半的收入即可支付一个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不知道,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谢谢!

    姚辉:这样的规定在法理上肯定是无法成立的。人的生命及其尊严的价值是无法用身份来加以衡量和区别的。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以这样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至少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

    【2】小可爱:姚老师你好!
    我在研究请求权竞合问题。下面是我准备切入几个问题,不知你对这样的案例如何解?(都是我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绝无杜撰)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游客游园,戏弄猛兽致伤。依合同法严格责任,公园应予赔偿,但依侵权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何处理?
    2、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则适用过错原则。
    保管人过错导致财务灭失自无问题,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且为轻微过失导致财物灭失时如何处理?
    3、雇佣人侵权是雇主责任,如果可以推导出职务行为在侵权领域由雇主或单位承担。那在合同法领域是不是也一样?那么雇员出去缔约,相对人不知职务行为存在,是否可依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行使选择权,要求雇员承担合同责任?

    姚辉:我个人认为你所举的几个例子似乎都不属于请求权竞合问题。
    1、就本案来看,游客游园,戏弄猛兽致伤,本身就是侵权法的内容。
    2、在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规定中,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区分了无偿和有偿的保管合同,在无偿情况下,仅就故意、重大过失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且为轻微过失导致财物灭失时不存在合同责任。
    3、侵权和合同制度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类比或类推。
    在你所举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构成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这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
    你给出的条件无法判断是否构成间接代理的情况。

    【3】暖暖:姚老师,您好,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在线向您请教问题。
     
      古语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请问,仅就在民法领域,您如何看待老师在授课与自己做研究这两者的互动和冲突?
      谢谢!:)
    姚辉:我个人认为,这两者之间只有互动,没有冲突。备课、讲授、尤其是课堂上与学生的交流乃至辩论,肯定会对课外的研究产生极大的促进。
    【4】长烟一空:姚老师您好。
    我有4个有关人格权的问题请教。
    1.请问“人格”与“人格利益”是什么关系?
    2.“人格权”这一概念之中的“人格”是指所谓的民事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利益,还是就该语词最一般最本源的含义而言?
    3.人格利益(或者再加上所谓身份利益)与财产利益之两立,是否穷尽了民法世界中所有利益划分的形式?除了人格(身份)、财产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利益类型?
    4.具体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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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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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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