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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下秽”侵犯柳下惠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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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下秽”网站上发表讨论两性话题的帖子,引起柳下惠后人不满,认为其侵犯了祖先柳下惠的名誉权,法学专家争议———

      第219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刘桂明《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夏综英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议题一:在网上注册网名为“柳下秽”并发布讨论两性话题的文章是否侵犯以“坐怀不乱”闻名的柳下惠的名誉?

      主持人:名人的名誉权之争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但我们今天涉及的名人与以往有所不同,今天我们所涉及的名人是已经去世二千多年的具有坐怀不乱之美誉的柳下惠,问题出在一名为“柳下秽”的网民在网上发表讨论两性话题的帖子,引起部分柳氏家族的不满,认为“柳下秽”侵犯柳下惠的名誉权,柳氏家族的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呢?

      琚存旭:名誉是否遭到损害应当以客观标准来确定,而不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注册网名“柳下秽”虽然与“柳下惠”谐音,但是公众对古代圣贤“柳下惠”的名字是确切知晓的,不会将“柳下秽”与“柳下惠”相混淆,更不可能认为网上注册的“柳下秽”就是“柳下惠”本人。所以,不会发生使“柳下惠”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侵犯名誉权不能成立。如果仅是普通的讨论两性话题的文章,其中没有涉及对“柳下惠”的诽谤或者侮辱,则不存在使“柳下惠”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侵犯名誉权亦不能成立。

      佟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其成立前提在于被侵害的自然人存在,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柳下惠本人已去世二千年以上,何来对其侵权?因此,对于历史人物柳下惠,“柳下秽”事件至多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谴责性,却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

      刘桂明:在网络诞生之前,这个世界似乎茫茫无边,这个世界上的人与人之间似乎相隔遥远,这个世界上的人伦、文化、道德似乎都是那么传统、那样一成不变。但是,网络出现后,一切都变了,因为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颠覆,对此,尽管我们不习惯、不喜欢、不追崇,但必须宽容、必须理解、必须引导,但绝不可一味上纲上线,一切上法上线。在本案所提供的事实中,这位网友未必具有法律上所要求的存在故意或过失。我们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这种心态是否足以构成侵权,没有证据证明柳氏宗亲受到了损害,也没有看到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发生。因此“柳下秽”尚未构成对柳下惠的侵权。


      许身健:从民法理论来看,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而侵害名誉权是指以言论等直接贬损他人名誉。注册网名为“柳下秽”的网友指涉柳下惠姓名,针对性很强,对柳下惠的名誉有间接损害。公民去世之后,其名誉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因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品德、声望等诸多方面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地位及人格尊严;公民死后,社会评价并不自动停止。因此,维护承认死者的名誉权是对公民整个人身权利保护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徐家力:我认为死者应该享有名誉权。但注册网名“柳下秽”并发布讨论两性话题的文章并不侵犯柳下惠的名誉。评价行为人是否实施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并不以死者后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而应以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看是否毁损对某人的社会评价。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对“柳下秽”提出质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的主要为柳下惠的后人和少数群众,而并没有来自社会的广泛批判。相信如果有人侮辱或损害伟人或公认的“好人”的名誉,凡是有良知的人都会站出来反对,必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议题二:柳下惠的后人是否有权维护先人的名誉利益呢?

      主持人:柳下惠的后人如果认为有人侵犯了先人的名誉,能维权吗?

      琚存旭:柳下惠的后人如欲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则存在障碍。因为他们不是柳下惠的近亲属,我国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是有一个期限的,一般在30至50年左右,也就是正常的三代人的时间距离。

      佟强:目前出现的“柳下惠后人”仅仅姓柳,其自身难以证明与柳下惠的血缘关系,更不在“近亲属”之列,故其无权以维护先人名誉利益为由采取法律措施。当然,如果立足社会公共利益,柳下惠后人可以同任何民事主体一样,通过主张净化网络空间、维护历史人物形象和社会公共道德等,提出对有关主体的行政处罚请求。但这又是另一个问题。

      徐家力:从对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立法意图来看,保护的是死者生前名誉对后代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即使再深远,也无法永远延续,而受其影响最大的只有其近亲属。因此,自称是柳下惠后人的人从现有法律以及法理上来看,都不具备维护柳下惠名誉利益的主体资格。

    许身健:死者的人格利益在其身后继续存续,直接影响到死者亲友及后人的情感,因而有加以维护之必要。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其本质是对死者亲属特定利益的保护,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需要。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限于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对死者的名誉权保护只能泽及三代。看起来,柳下惠后人对于此事还真是无能为力,只能在媒体上表示不满而已。


      ■议题三:柳下惠的后人是否有权要求博客网删除“柳下秽”的帖子,注销其ID?

      主持人:柳下惠的后人要求博客网删除“柳下秽”的帖子并注销其ID号,这样的主张合法吗?

      琚存旭:如果博客网刊登的文章确认侵害了柳下惠的名誉权,则柳下惠的后人有权要求博客网删除相应帖子,但是无权要求注销其ID。博客网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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