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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再研究
    【 作者·董学立、纪振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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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再研究①



    [内容摘要] 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是物权理论和实践所不能忽略和回避的.传统用益权制度历经嬗变其客体、内容、功能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其立法思路对于解释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有独特的借鉴价值。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用益权理论的精髓,在用益物权体系内设定“企业用益权”这一统一制度,以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

    [关键词] 国有企业财产权  用益权  国有企业用益经营权

     

    Study on the Property of State Enterprise
         ---Using theory of modern usufruct as analysis frame
    [Abstract] The property of state enterprise can neither be avoided nor be neglected on research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roperty。There has been great changes of the traditional usufruct system in its object,content and functions,etc. The thoughts of its legislation is valuable to explain the problems on the property of state enterprise。The legislation of China can use the usufruct theory for reference to assume a uniformed system of the “usufruct right of state enterprise”to rebuild the property of state enterprise.

    [Key words]  Property of state enterprise   Usufruct  Usufruct right of state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存在公有生产资料在实际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督者等之间的一系列的利益关系的冲突和法理上的解释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①。国有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那么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到底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才能协调“求安”(所有者所关注的高效中的安全)与“求利”(经营者所关注的安全状态下的高效)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解释对于我国物权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②,因此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热点之一。在统一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际,本文拟通过对国外用益权制度立法思想的借鉴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对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做出新的解释,以期有益于民法典制定之视听,不足之处,恳请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予以批评指正。

    一、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权的立法源流

      1、企业经营权阶段 ③

    1979年以来中国致力于国有企业法人化改革,以期将国有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改变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立法坚持了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在“财产法”中确立了“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它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经营权以及租赁承包权这三种形态。

    “国有企业经营权”这一术语出现于1984年,后在《民法通则》第82条中正式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中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并把企业经营权定义为“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理的权利。”199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的第8条到第21条规定了企业经营权的14项项目内容,包括自主决定产品价格、按照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自主处分企业财产、雇佣职工、拒绝摊派等方面的权能。

       2、企业法人财产权阶段

    由于前一段立法没有明确赋予企业经营权独立的物权功能,在理论和实践中企业都没有对抗政府部门以所有权主体名义进行的控制和干预的依据,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企业缺乏自主性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于是在增强国企独立性的方向上立法又提出了“法人财产权①”概念。

    1993年中共十四界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表述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的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同年的《公司法》第4条第2款中也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国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法人财产权也作了相应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的财产权,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的争论评析及对用益权借鉴的导入

      由于上述我国第一阶段立法“经营权”性质和效力不明而立法第二阶段的规定一方面承认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另一方面又明确坚持国家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究竟如何规范法人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而且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发生了争论,容易造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交替执掌“法人治理之印”的现象,并形成“平衡—失衡—平衡—再失衡……”的发展轨迹[1]。

    周林彬先生认为,我国立法采用企业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些概念的目的是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暧昧地容许国有企业拥有某种近似于所有权的物权,以解决所有权主体不能落实和企业不能自主经营的问题[2]。这种评论是符合现实的,于是围绕这种一“文字游戏”来回避问题的做法,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以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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