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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成受访者不明白物权物权法能带来哪些实惠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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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 年07 月21 日 | 文章来源:人民网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但是,根据某媒体的调查结果,有近七成的受访者不明白“物权”这个词的含义。

    物权法作为民法中的重要一篇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即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它所要阐释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三点:一、物权属谁;二、物权所有者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如何保障物权,以及物权被侵犯后将受到如何的惩罚。那么,《物权法》究竟能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和方便?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纠纷。近日在上海,就曾经有一处小区居民状告物业公司,起因是小区中原来作为观赏公用区的3700平方米土地被开发为浴场,使小区居民根本无法享受房产广告上描述的宁静生活。不过,这个在业内引起震动的官司最后还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

    对于这些问题,《物权法(草案)》在第二篇第六章中专辟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将“业主”概念引入法律,而且还明确地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引入业主的表述,更符合群众的认知和社会现状。”《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说。在第六章中,业主对哪些建筑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各建筑的归属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界定,业主还可以依法共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在涉及将住宅变为商业用房时,必须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此外对于涉及建筑区环境和建筑规划等焦点问题,第六章也都做了明确的解释。

    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后再遇到像前面提到的那种纠纷,将会有更妥善的解决办法。

    拾物奉还有了物质报酬

    北京的李先生比较郁闷,丢了一个重要的皮包,除去身份证和一堆文件外,还有1000美元和一个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不久,一位秦先生将包送上门来,李先生正千恩万谢之时,秦先生却开出条件要求支付200美元酬劳。李先生把价砍到50美元,秦先生不乐意,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几经协商,双方还是不欢而散,李先生万般无奈,只好报了警。

    关于“拾金不昧”者是否应该得到报酬一直存在着争论。虽然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拾金而昧”的人仍然为数不少。很多人都抱着这样一种心理:我捡到的财物可以如数奉还,但是我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还希望失主能给予一定的物质酬谢。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上文那样的纠纷不在少数。

    但是,现在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第116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比如,一头牲畜在拾到者保管期间要喂饲料,就必须要由领取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专家认为,给“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让人们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客观上能促使失主财物失而复得鼓励拾金不昧,不仅创造良好社会氛围,而且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拆迁征地要补偿到位

    拆迁征地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有关拆迁征地的上访案件占了上访总量的30%。以至国土资源部曾下发通知,凡因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解决的地方,今后将一律暂停报批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地补偿要到位。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保护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应有的生活水平”。对于补偿标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举例做过解释: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充费两项。最高补偿金额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即使达到30倍,如果原有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其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

    宅基地仍然禁止买卖

    这几天,湖南省浏阳市的张一明发现,自己8年前购置的房子,因为是宅基地,法律规定不能买卖,当初的购买行为是违法的,现在工商部门要求他退房,重新找企业经营地。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转让、买卖、出租和抵押。而《物权法》草案指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两项规定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一是为了使农民“居者有其屋”。二是为农民不要成为流浪城市的无业游民,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唯一可以进行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生产发生巨变,就将无依无靠,沦为无业。这一点是物权法中重农思想的重要体现之一。

    尽管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还只是草案,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漏洞,比如上面提到的“拾金不昧”有补偿就在民众中引起一定争议,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份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来正式实施的一部物权法将会更加完善。(文/胡亚 徐文宇 石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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