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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业银行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严重威胁着银行的安全与发展。据统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中有60%以上的国家都发生过因不良资产而导致的银行业危机,其中不仅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历史使命下,产生的不良资产达3万亿元之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应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正式启动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计划,把重任交托给资产管理公司。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国际上流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各国处理不良资产时,基本的原理和流行的做法都是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资产中分离出去,集中处理,主体可以是政府、银行或第三方,无论以哪一方为主进行资产处置,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采取不同于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的特殊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便流行起来,如美国成立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日本的“桥”银行,波兰成立了工业发展局,韩国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等。从实际运作成果来看,美国、德国、瑞典、匈牙利、波兰、捷克已取得了成功,AMC均已完成使命而解散;法国的CDR、泰国的AMC的资产处置计划正在推进的过程中。[2]从总体来看,AMC模式是各国在实践中创造出的比较成功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我国借鉴国际AMC模式正是希望达到上述国家的效果。但是,我国的AMC在制度设计和监管领域中存在着一些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在我看来有很多是不合理的,这些弊端及其导致的诸多问题不免使人们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过程和最终所能达到的效果产生怀疑,下文将进行一些相关阐述和分析。
一、股权设计和资金来源的法律限定使资产管理公司背负着沉重的财务成本
其他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成功的财务设计方案基本上是① 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采取股份制形式组建资产管理公司;② 按评估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收购不良贷款;③ 多次循环收购,即用初始发行债券或从中央银行借款获得的资金收购首批不良资产,而后用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再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循环往复。
而我国为了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采取了有中国特色的办法:国家独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采取一次性大规模买断式收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伊始,便一次性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3939亿元[3],加上以后经国务院专项批准收购的373亿元,共计14312亿元。也就是说,成立之初,资产管理公司就要筹集14312亿元的巨额收购资金。当时资金来自何处?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发行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核拨的资金只有400亿(以下没有特殊说明时,笔者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体来计算),没有其他方面的资本金来源,资产管理公司便只能负债经营:央行再贷款5739亿元,向商业银行定向发债8200亿元。[4]一时的收购资金问题解决了,可是接下来,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子就一天比一天难过了。
5739亿的央行再贷款基数,2.25%的年利率,每年需偿还129亿利息,平均到每天的利息近四千万,平均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每天面临着600多万的再贷款利息;向商业银行发行的8200亿定向金融债券的利息费用就更加庞大了。
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能陆续收回资金,据银监会网站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9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了5672.6亿不良资产,资产回收率26.78%,现金回收率为19.89%,共回收现金1128.3亿元。[5]这些回收来的现金用来支付贷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就已经应接不暇了(四年共1128.3亿的回收资金支付四年共516亿的再贷款利息和笔者不能查找到的庞大的金融债券利息)。我们可以看到,当初解决一时之急的融资办法已经资产管理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性命令和指标考查使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紧迫的期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从一开始,国家就习惯于对资产管理公司下达硬性的经营指标,如要求他们在2006年前完成所有的资产处置,如最近又要求信达在2005年底前把来自中行和建行的2787亿元不良贷款全部批发。对于类似这样的国家行政命令,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应对?2004年11月“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高级研讨会”上,信达公司坦言“压力特别大”。
国家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是作为行政性单位来对待,四大公司承载着过多的行政性任务,既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处置指标,又要“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条例》第三条),二者如何兼顾?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一些完全市场化管理和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有着太多的难言之隐。
三、监管层盲目崇拜外国经验带来诸多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成败在根本上取决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机制是否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在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设计方面,我国没有很好地借鉴国外的好的做法,却本末倒置,在具体操作中盲目崇拜外国经验,一味鼓励吸引外资来完成中国的不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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