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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起征点”听证会今日举行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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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 具有不同行业背景、收入各异、且说话带有各自地方口音的20名代表27日在北京就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是多少钱发表意见。

    他们正在参加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这些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代表所发表的“个人看法”,将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重要根据”。

    听证会主持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个税法中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规定受到普遍关注,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第一次,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全国总工会、东中西部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人员也作为听证会代表,在规定的8分钟时间内发言。选自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另外18名代表,作为旁听人参加听证会。

    截至记者发稿时,听证会仍在进行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此前发表文章说,“个税听证”涉及到无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民众参与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进而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力,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他说,“这些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的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对新华社记者说,立法听证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发展的内在民主需求,而不是一场“民主作秀”。随着中国立法事业的发展和立法观念的更新,立法听证对于地方立法而言已不再陌生。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对39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过38次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的内容涵盖了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拆迁管理和见义勇为等诸多方面。

    对于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各地立法机关审慎地予以了尊重、考量和平衡。比如2004年9月3日,北京市人大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9月29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立法听证报告,就争议较大的“机动车负全责”等条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彭镇秋说,立法听证还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个过程中,学会通过规范化的、法律的手段,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学会“在表达自己观点、主张的同时,捍卫人家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民主的学习,法律的学习。

    “无论是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是平头百姓,大家在一个共有的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载体中,学习、体验了如何表达意见、协调利益、以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实现。这是立法听证会本身具有的效应和超越其自身形式的意义,”他说。(记者孟娜倪四义)

    个税听证会为期一天 中国网全程实时报道

    听证会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目前各项准备工作都已就绪,将于27日上午开始在北京举行。届时,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中国人大网将进行网上实时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将分段报道听证会情况。

    为期一天的听证会将就把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是否合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听证人、陈述人和旁听人的人选都已确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人员将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30名陈述人中,20名公共陈述人从递交报名申请的4982人中遴选而来,其他10名陈述人,分别是来自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部分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3人。此外,从报名申请中选出的20名旁听人将现场旁听,并可向听证会送交书面意见。

    由于个人所得税减除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8月底,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征求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人选,截止时间为9月5日。

    本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各一人共同主持。听证会现场将设记者区,各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听证会的现场报道。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专家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听证会内容,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进民主立法。

    新闻背景:立法听证渐成民主立法的重要手段

    听证制度,这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正在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

    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我国引进听证制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事情。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这部法律首次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由一个学术名词,变成了法制实践,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

    此后,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听证程序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规范。不久,国家计委又颁布了价格听证目录。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听证制度不仅进入了我国行政处罚、政府决策领域,而且已经走进了立法领域。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施行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并对立法听证进行探索、尝试。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广东、沈阳等20多个省、市召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曾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北京市去年就“新交法实施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今年8月14日就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有关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法律规定草案再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两次听证会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这次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立法听证这种民主立法的手段,正在被人民群众熟悉和接受。(记者沈路涛、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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