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龙翼飞文集
我要投稿
|
|
|
|
内容提要:笔者从企业法人制度中“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的关系入手,分析了“独立的财产”在企业法人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阐述了“独立的财产”的制度保障——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实质在于确保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与真实性,而其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的法律责任机制;同时,笔者通过分析现行注资不实法律责任机制之缺陷与不足,提出了注资不实(包括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机制应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和公司法的修正中进行完善,即对其责任后果进行明确直接性规定。
关键词:企业法人 独立的财产 注资不实 法律责任机制
一、企业法人制度中 “独立的财产”
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依据该法第36条之规定,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或责任)正是法人的本质特征,通常意义而言,又称法人的“有限责任”,可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即法人的投资者或开办单位以其向法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
依据该法第37条之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独立的财产,三是健全的组织机构,四是独立的责任。而其中两个条件,即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对于法人的独立人格至关重要,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相区别的标志。
独立的财产是独立的责任的前提与基础,独立的责任是独立的财产的必然逻辑与内在要求,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即法人具备了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即法人的创立人、投资者或开办单位)的财产相分离,法人才具备独立的人格(即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法人才能真正独立承担责任。因而,所有法人的特点都来自于独立的财产这一基本前提,这是法人制度的灵魂。
我国法人分为四种类型: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企业法人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法人类型。
该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该法第48条规定“全民所在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条规定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深刻揭示了企业法人中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之间内在的本质性联系,如果没有独立的财产,则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不可能独立承担责任,而独立的财产正是法人成员按其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二、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的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企业法人成立时起就具备独立的财产---这一构建法人制度大厦的坚实基础,各国法律都确立了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与注册资本(金)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与真实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社会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否定的立法技术方式确立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一般原则,即企业的独立的财产必须具备真实性,而国家可专项规定“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一致”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发布)第15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财产条件是:“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由此可见,企业法人的独立的财产来源于:(1)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国家财政部门的拨款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2)企业所有或自有的财产,即企业的开办单位或投资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与公民个人)对该企业法人设立或成立时的各种投资。(3)企业法人的财产(无论自有财产还是被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必须与企业法人开办人的财产相分离,必须发生相应的财产权变动或移转。
该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进一步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3]
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肯定的立法技术方式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一般原则,这是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实质,即企业法人的独立的财产必须具备真实性,这是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所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制度的一般原则的丰富和完善:即企业法人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性与真实性,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这已成为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或一般)原则,是企业法人的“独立的财产”的制度保障,是企业法人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包括公司)通常实行法定资本制,即遵循传统意义上的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要求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在该企业法人设立或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而我国的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即该企业的投资者或开办单位不必一次性实际缴纳出资,可以分批分期并在法律所许可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法定资本制,即资本一次性交纳的实缴资本制容易造成筹资困难与筹资后的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我国已加入WTO,两种资本制度并存并适用于我国不同的企业法人主体,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我国国内企业或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当今资本信用正在向资产信用转变——已成为企业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