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
    【 作者·夏吟兰 】

    查看夏吟兰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摘 要:我国现有的亲权制度的内容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欠缺可操作性,尚不足以涵盖亲权制度的全部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的要求。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应在名称上采纳亲权的概念,在体例上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充实亲权制度的内容,明确规范父母离婚后的亲权的归属及行使。

    关键词:亲权制度;现状;问题;建议



      一、亲权制度概述

    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在罗马法称为家父权(Patria potestas),有支配权利之意义,在日耳曼法称为Mundium(Munt,Mund),有保护权利之意义。[1](P656)现代亲权制度就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父权制度的基础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变迁发展而成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用来规范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的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的、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亲权的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法定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亲权发生的前提。2、亲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3、亲权虽名为权利,实际上也是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4、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5、亲权制度的设立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6、亲权是支配权。这种支配并非专制的人身支配,而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的支配。7、亲权具有可分离性。亲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多个子权利所组成的一个权利的集合,因此父母在行使亲权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二、我国亲权法律关系①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上并无亲权的概念,但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或管教保护的规定实际上却为亲权的内容。这些内容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的法律条文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民通意见》等若干个司法解释中,这些关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亲权制度的全貌。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实质意义的亲权制度。毋庸置疑,上述规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促进亲子关系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这些规定所体现的两性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等价值与理念在亲权法的立法完善中仍应得到坚持。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欠缺可操作性,同时,区区数个条文,尚不足以涵盖亲权制度的全部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的要求。概括来说,我国亲权法律关系的立法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大监护概念给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的混乱

    根据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亲权和监护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都包括对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内容,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亲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亲子关系,因而亲权是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教养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而监护即为法律对监护人规定的一种职责,更多的是义务而无实质性的权利的性质。

    2、立法原则不同。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立法上对亲权人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3、发生的基础不同。亲权是因父母子女关系而自然发生,是父母的天然的权利,无需经过特别的批准;而监护权则必须经过一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才可发生。

    4、主体范围不同。亲权是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义务主体即为亲权人,权利相对人为未成年子女。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既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亲属之外的人,甚至可以是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而监护权的相对人,即被监护人也不仅仅包括未成年人,而是指所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和监护权设置的目的虽然都是对行为能力欠缺的权利相对人进行保护。但是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上的培养与教育。而监护权则只强调对其的保护,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亲权和监护是有区别的。尽管二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上都有一些相重合的内容,但是这种重合是交错进行的,并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监护和亲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自成体系,如果非要将两者糅合成一个制度来进行规范,势必会损害立法的科学性,妨碍这两种制度各自依其内在要求的发展完善和各自功能的实现。最终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大监护概念徒有虚名,立法和司法实践各行其道。正如张俊浩先生所说,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双亲的地位是不同于其他亲属的,也就是说,在习惯法的层面上是有亲权存在的。对此,《民法通则》是无法否认的,仅凭一纸文件是无法改变的。[2](P161)

    (二)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十分简单,存在着严重的内容缺失。首先,在权利义务的主体上,我国《婚姻法》只概括地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尽管随后又用三个条文说明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养父母子女关系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仍然不能适应亲子关系的复杂性。在不同的亲子关系下,其保护教养权的归属也需有符合其性质特殊规则。其次,在权利义务的内容上,虽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加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