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 作者·陈本寒 】

    查看陈本寒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内容提要: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方能实现?笔者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学说的考证,以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认为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动物在法律上仍是特殊的物,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商品价值与非商品价值、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的产物,对动物的区别对待,实质上体现的仍是不同动物对人类的不同利益。因此,在民事立法上,动物仍然只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利益冲突 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不合理的利用,导致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人们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许多动物物种的灭绝,而作为生物链的重要一环,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必然导致生态失衡,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许多人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近些年来,纷纷呼吁各国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但在法律上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动物呢?本来,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作为一种有体物,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一些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因而,主张将动物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并进而升格为有限的法律主体。[2]特别是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更是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3]对于动物主体化的观点,笔者深感困惑,因为这一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将会产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得不重新界定,并对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一系列相关条款的拟订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么,如何理解《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动物主体化在道德上与法律上是否可行?动物处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是否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不揣陋见,谈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对《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考证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是动物主体论者经常引用的一个立法实例,那么该条款的原意是什么?立法背景是什么?立法者是否有将动物上升为有限法律主体的意思呢?我们不妨结合德国立法例及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的评述,作一番简要考证。

    众所周知,现行《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生效于1900年。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德国民法典》第90条对“物”的概念的表述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korperliche Gegenstande)。”依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offentliche Sachen)。动物(Tiere)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4]《德国民法典》颁布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该条的规定,并无人提出异议。但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世界范围环境保护保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开始盛行。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雷根就竭力鼓吹,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5]“动物权利论”者的观点在德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的动物保护主义者以民法典不适当地忽略了动物的特殊性为由,对第90条的规定加以攻击。为了应对这一攻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条a款的规定,即:“Tiere sind keine Sachen 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tzt. Auf sie fur Sachen geltenden Vorschriften entsprechend anzuwenden, 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这一条款如果翻译成中文,即“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同时,为了表明第90条a款的规定,并没有改变立法者对动物法律地位以往定位的态度,立法者在增加该条款的同时,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人的权限”的条款中,又加上了“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的词句。[6]从上述增加和修订的条款内容来看,人们看不出德国立法者有将动物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升格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立法者将动物从“物”中分离,不过是为了满足人们保护动物的呼声,而将动物作为特殊物看待,对动物所有人随意处分动物的行为(如捕杀、买卖等)加以必要的限制而已。

    《德国民法典》上述条款的增加和修改,虽然满足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要求,但在德国民法学界,学者们对此却很不以为然。因为早在1989年6月23日公布的德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就已对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此后颁布的《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中更是将这一保护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依照德国法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两部特别法的出台,已使动物获得了比普通物更特殊的保护,民法典中再增加上述条款并无实际意义。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Kolher)就曾直言不讳道:“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7]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也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8]

    我国台湾学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也持与德国学者相同的观点。如王泽鉴教授就指出,德国民法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旨在表示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盖以动物与人同为受造者也。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9]黄立教授说得更为明确: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修正结果“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当成权利主体,而是动物的所有人不能任意对待动物。”[10]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考量,德国立法者似乎也无改变动物客体地位的意思。因为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人”,其中第一节规定了“自然人”,第二节规定了“法人”;第二章规定了“物、动物”。这种编排方式很清晰的划分了主客体的界线。如果立法者真有意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那么也应该在第一章主体制度中对“动物”加以规定,而不是把“动物”和作为客体的“物”并列放在第二章中规定。如果不承认动物是客体,就难以理解德国立法者为什么既然已经将动物排除在物之外,但又使用“动物所有权人”一词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