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 年10 月17 日 |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2003年秋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在,两年过去了,当初试行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什么?社会各界是如何看待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这一新生事物?这一制度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这一制度今后又将如何发展?为回答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推出特别报道,回顾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两年来的情况,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下被告人被起诉判刑林万平,原系福建省厦门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厦门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03年8月被提起公诉。由于证人在庭审中全部翻证,根据已有证据无法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厦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认为,该案证人翻证后,审判机关在证据采信上持相反意见,且现阶段已很难查清事实,故拟对被告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厦门市检察院通知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厦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了一份24页、长达1.7万多字的报告,详细介绍该案的诉讼过程、起诉指控的事实,列举每一笔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及庭审证据变化和补充证据的情况。5名人民监督员就林万平的受贿主体、工作职责,证人身份、证据变化内容等问题向承办人进行详细提问和充分讨论。最后5名人民监督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以3∶2的多数不同意拟不起诉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在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厦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经进一步补充侦查,于2005年6月以林万平挪用公款50万元、受贿10.5万元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林万平有期徒刑十七年。
由于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有效监督和厦门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对该案进一步侦查,发现诉讼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承办案件的个别干警和律师有严重的违法问题,并查实了林万平家属曾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时翻证的事实。经审判,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林万平受贿、挪用公款案是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6700多件案件中的一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一项重要检察改革举措,作为两年来的检察工作“亮点”和“阳光工程”,从诞生之日起,就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人民监督员两年监督案件6700多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现行法制框架内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举措,经报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开始试点。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正式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首先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在取得初步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报经中央批准,又部署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扩大试点。记者从高检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得到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包括31个省级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349个分、州、市检察院,2408个区、县检察院,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了试点工作。各试点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015名,累计监督“三类案件”6719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659件,拟撤销案件的2129件,拟不起诉的3931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6404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95.3%;不同意的315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155件,占不同意的表决意见的49.2%。
同时,全国已有9个试点省的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开展了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共监督“五种情形”160件,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的43件,有关试点院已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结果。另外,人民监督员在执法检查中提出意见、建议38件,现已全部反馈;人民监督员转交检举、控告80件,已反馈处理结果。
“谁来监督监督者”质疑催生新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多年来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要查办几万件案件,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贡献,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称赞。但不可否认,职务犯罪查办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对诸如此类的问题,高检院很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抓教育整顿、抓转变执法作风、抓内部监督制约、抓办案质量考核……应当说,这些措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究竟是什么?通过认真深入调查和反复研究论证,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外部监督不力。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虽然都在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某些环节和部位外部有序的刚性监督乏力,故一些人提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有的人说,个别检察机关想查谁就查谁,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消化(如撤案、不起诉),执法随意性太大。面对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3年8月29日在一次会议上这样说:我们必须正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而且要用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来回答!
事后,我们知道了这次会议的名称:“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的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标志,一种崭新的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诞生了。
人民监督员制度打开了一个窗口
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2004年初在人民监督制度试点座谈会上指出,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我们就要强化这一职责,但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督,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刚性的监督程序。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促使检察机关能够正确地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高度来认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出现,一些法学专家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原《中国法学》总编辑、编审、教授郭道晖认为,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就是把检察院的封闭性的权力对外开放了,打开一个窗口,使之透明化,同时使社会力量参与进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它是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渠道、一种途径。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够对检察工作进行了解,从而有效实现了社会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玉镶曾专门撰文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使人民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自觉履行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遏制腐败。
对检察机关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新闻媒体也是好评如潮,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形象地称之为“阳光”执法。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对于这一制度,人民监督员们又是如何评价的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焕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地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龚乐年在参与监督一起案件后,感慨地说:“通过这一次监督评议,我感受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实实在在的,希望今后能多一点这样的机会。”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董事长王晶也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社会上反响很大,这是监督制度的创新,是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的一种创新,能更多地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也体现了一种公正。”作者: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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