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 作者·杨立新 】

    查看杨立新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2003年12月29日,注定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进展。这个司法解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我们作为在1990年开始倡议制订这个司法解释时,以及在十几年的制订过程中都积极参与的学者,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欣慰。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通则》,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人的民事权利“宣言”,这一方面说明该法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同时也指出了该法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法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这些制度是:
    1.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现实中,这个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解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制度,补充了立法的不足,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实践中处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理论上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创立了补充责任的规则。在现行法律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经营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但是这类侵权行为极为复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够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如此规定就确立了统一的司法标准,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