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
    【 作者·莫于川 】

    查看莫于川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摘 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亟需作出适当修改,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修改;原则;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诉法》)经过15年的司法实践,诸多缺陷和不足已显露出来,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现实国情地修改《行诉法》,以推动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成为一项紧迫的社会需求。为此,立法机关将修法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修法建议。[①]那么,我国《行诉法》面临的改革出路是什么?宜作大改、中改还是小改?修改过程中应遵循什么原则?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修改?面对如此重大的现实课题和系统工程,总结《行诉法》施行15年的经验教训,结合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笔者对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把握,窃以为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现在仍然可行,无须根本否定;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需加以修改补充。简言之,把那些已看清楚问题症结所在并就解决思路形成共识的内容(包括通过司法解释已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尝试得到检验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其他内容暂不改动,也即采用适度修改的中改方案,可能是比较适宜的。在此基本判断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立法中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或曰“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本着这一原则,笔者择要提出与此原则有关的如下修法建议,意在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促进《行诉法》的完善和发展。



    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



    《行诉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条把《行诉法》的立法目的或者说行政诉讼目的作了明确表述,但从其表述顺序来看,所确立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三层次结构中,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作为本法首要目的,这是值得再加推敲的。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确立《行诉法》的价值、检验其效果之标准,同时也是统摄《行诉法》基本精神、弥补条文漏洞的根据以及解释条文含义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内容和表述顺序进行调整完善,在《行诉法》第一条按照终极目的、间接目的、直接目的之顺序来表达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也即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本法的首要目的加以规定,以突出《行诉法》的特殊价值。鉴于此,笔者建议将《行诉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说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非中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此调整修改形成《行诉法》立法目的新结构的主要理由在于:

    其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将根本目的放在首要位置更易受到重视,也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和法律表述方式。2004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就要求今后立法必须体现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经过结构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放在“第三章 国家机构”之前,也反映了这样一种认识发展规律。诉讼法的主要意旨在于透过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行诉法》的诸项目的最终都指向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二,在间接目的中之所以未再使用“维护”二字,只使用了“监督”二字,在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以行政职权和行政权威主要不靠行政诉讼来维护,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促使其严格依法行政,才是《行诉法》的基本品格。

    其三,用“公民”来简称“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并作为《行诉法》的基本用语,有诸多便利。行政实务中的行政相对一方(也就是常说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说私方当事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还包括中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行政争议后他(它)们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都可用“公民”来简略地指称。这犹如作为行政一方的“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都可用“行政机关”来简略指称一样,在法律适用上并不会发生困难。



    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体现司法最终性



    《行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将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作了界定,但从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效果来看还有所不足。故建议在这一条增加一款:“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切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形除外[②])均应有机会受到司法审查;二是司法裁决应当得到有效执行,司法权威理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司法最终性,保证由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最终的裁决,也符合当今行政法治发展的世界潮流,有助于更有效、可靠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此修改的具体理由在于:

    其一,从宪法所规定的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来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审查;从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来看,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也是基本的宪法原则。因此,从国家宪政结构的完整性来考虑,应当确立司法的最终裁决权。

    其二,从我国未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方向来看,如果仍存在甚至大量存在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作最终裁决的制度设计,这与世界发展潮流不符。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如果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而不信守承诺,会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

    其三,目前,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法》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