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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从法律与经济有机统一的立场出发考察,法律制度与市场体系作为人类理性的必然产物和制度资源,二者共享和体现着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性选择以及价格均衡等基本原则,借助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加以分析,作者剖析和阐发了法律市场的本质、类型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经济学特征,进而得出一系列独特新颖的结论。
[关键词]法律 经济分析 市场 特征
一、概述
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markets)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其基本内涵是:生产者和购买者是不同的主体;生产者与购买者之间是平等的;生产者与购买者之间以货币为媒介、以交易价格为导向进行交换;交换的客体是各自拥有的财富即生产要素或产品。[1](P58)
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回顾历史,法律与市场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经济演进过程的产物。它们最初都源于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生产分工与交换产生早期的市场, 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相应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资源配置模式,经过国家权力的合法化和秩序化而形成法律。 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法律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二者完全可以互换。只不过商品市场中交换的是商品,而在法律市场上交换的却是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在此情况下,(1)一般的市场主体通常被形容为受看不见的手操纵、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生活在法律王国中的当事人主体也必须是明确认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人”;(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及其衍生产品—程序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罪刑责任相一致原则等等,与“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观念如出一辙;(3)在法律市场里,法律生产者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从而供给各种法律产品的国家机构,法律消费者是对一定数量、质量和体系化的法律产品及其相应秩序产生有效需求的个人和组织(有时也包括国家机构自身);(4)法律供求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都形成复杂的交易关系—法律关系,以此为纽带,法律市场上形成了以政治国家为一方、市民社会为另一方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进而,调节权利-权利关系的私法和权力-责任关系的公法就成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
这样一来,法律就被看作是一种由国家提供而得到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共产品,法律活动中也存在特定的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以及随不断变化的价格(法律成本),也有进行(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等)资源配置的市场平台,这种市场平台,我们称之为法律市场(Legal Market)。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市场仅指法律制度市场,是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作为法律产品的供求双方,基于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供给(立法、司法、执法)与需求(法律支付意愿、法律支付能力),彼此交换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集合。
二、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法律市场
作为人类理性(分工和交易)的产物和制度资源,国家政权、法律制度和市场的建立具有同源性。从经济学原理看,在一个没有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无法有效地合作生产,在一个缺乏有效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也很难长期有效合作。市场是合作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也是人们彼此间合作及交换社会化的产物,法律机制既是对市场的补充,又是对市场的保障,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具体讲,法律与市场的机制同构性与互换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同是法律市场的主体,主体双方存在着资源与财货的交换:市民社会中的人们在向国家机构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规费,让渡自身部分权利,承担从事法律所许可或不禁止行为的义务的同时,享受了法律和秩序服务,并通过选举及其嗣后监督来规范或改变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在获得权威性和巨额财货后,制定和维持各种各样的法律确定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则,调整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实行财产再分配,并向人们(选民)提供稳定的安全秩序保障和强行性或任意性行为规则,从而成为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决策的基本函数因素。从作为“人民权利宣言书”的宪法,到任何一部具体的法规条例,都是如此。
其次,政治国家各组成部分和市民社会中的不同法人、自然人之间也存在着法律权利交易,前者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称之为“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的权力交易关系,后者则如排污企业与邻近居民达成的谅解协议。有趣的是,这种法律交易,也形成了多重权利供给者和购买者关系;法律主体双方以法律规范指引的权利义务及其隐含的法律行为的机会成本为媒介进行交易,且由于法律的周知性而使其信号指引功能十分显著;法律交易的客体是物、货币、行为及由于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市场要素齐备,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类似于市场的法律交易。
再次,合乎一般的市场规律“等价交换”原则,也是法律市场的最基本原则。人们对法律正义的诉求总是与他们所支付的成本紧密相连,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开公正公平、民事责任同等补偿、刑事责任犯罪与刑罚相一致等法律均衡观念深入人心:其一,在损害赔偿是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所实施的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强制人们服从法律,而是为了强制违法者支付相当于违法机会成本的代价。法律制度能够像市场一样使人们面临其行为的成本,但也将是否愿意遭受这些成本的决定权留给个人。其二,社会的经济形式与刑罚形式有一种对应关系。以剥夺自由的年数、月、星期、天数或罚金的数量来计算现代形式的刑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比较精确的对等交换的市场经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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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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