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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吉林艺院别再制造有害的先例
    【 作者·贺卫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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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老师由于在课堂上表达自己对于林昭事件的看法,并且可能在私下与同学交流时表达了某些在学生看来或许“离经叛道”的观点,受到学生秘密告发。该院决定“卢雪松停课检查,听候进一步处理”。此后,卢雪松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致学院党委书记的一封信,言辞恳切,说理透辟,显示了一个年轻学者的道德勇气和人格尊严。公开信在网络以及传统媒体上都赢得了广泛的同情。不少学者还进一步就这起事件得以发生的社会以及制度原因、学者权利与学术独立、教师的言论边界以及怎样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的交流气氛等作出分析,使得相关讨论的意义不再局限于一人一事,这是很令人欣慰的。  

      看过许多讨论后,我觉得最大的遗憾是法学界在这起涉及许多法律与权利事项的讨论
    中基本缺席,反倒是一些法学界之外的学者提出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徐友渔教授提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于此事加以裁决。他引用了《教师法》第七、八和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卢的教学和言论完全合法,比照该法中列明的可以引以作为处罚一个教师的全部依据,卢的言行一条也够不上。也就是说,吉林艺术学院对于卢的停课处罚是公然违反了《教师法》的。  

      这里应当补充的是,涉及此事件的法律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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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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