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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十运会看体育法制的完善——“从十运会谈加强和完善体育法制建设”座谈会综述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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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世瞩目的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已于10月23日在南京落下帷幕。十运会组委会主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坦言:十运会让全国的体育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更加激烈。比赛中创造了一批好成绩,也涌现出一批新人,为备战2008年奥运会锻炼了队伍。但还应看到十运会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运动员的思想作风不过关。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增加我们完成2008年奥运会参赛任务的难度。面对十运会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体育活动,为2008年奥运会进行法制上的准备,引起法学界、体育界的普遍关注。

      此次十运会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存在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普遍问题在竞技体育中的反映。这些问题是体育行业常见多发现象,国际体育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10月24日中国法学会网举办的“从十运会谈加强和完善体育法制建设”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组委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体育大学的官员、学者,围绕体育道德、反兴奋剂、黑哨、假摔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对话式的研讨。学者们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进入体育,体育进入市场,二者互相结合,互相影响。这一方面促进了竞技体育的发展,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竞技体育越来越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但同时也导致了竞技比赛中的“假”、“黑”、“药”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性质,从体育法制的角度究竟应如何认识?体育界和法学界观点几乎针锋相对。法学学者认为,竞争是体育的本质,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竞技比赛,才是体育真正的魅力所在。十运会上暴露出的“假”、“黑”、“药”等问题,严重背离了体育精神,违背了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欺骗了体育观众,是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国现有体育法是原则立法,刚性不足,导致对于竞赛中违法违规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体育学者认为,“假”、“黑”、“药”等问题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多数属合理利用竞赛规则、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还有一些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举例来说,使用兴奋剂、给他人下绊、毁坏比赛设施等属违法违规行为,而最近媒体炒作比较热的假摔、弃权事件,从性质上说并未违规,属在双记分制下故意让出金牌、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在接下来对双记分制的讨论中,体育学者指出,不能因为十运会出现运动员假摔、弃权的事,就否定双记分制。我们评价一项制度的好坏,应该全面、客观。全运会的双记分制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适用于解放军交流选手和部分西部交流选手。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实行市场经济之后,解放军选手已经没有了过去那种选拔人才的优势,实行记分制有利于鼓励地方向解放军输送优秀选手。至于西部交流选手,也是为了均衡各地的体育实力,对于鼓励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发展竞技体育有很重要的意义,且实行以来效果显著。十运会上出现的问题,暴露出双记分制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

      双记分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十运会上出现了交流双方在比赛中违背体育公平竞赛精神,故意让出金牌的事情。法学学者认为,十运会上假摔、弃权现象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规则设计上存在的漏洞不无关系。当前运动员、教练员受利益驱动,把金牌看的太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当前的体育制度下,金牌、冠军直接关系到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这种过分强调金牌的机制,使教练员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国家的利益;有些项目中,裁判员受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比较宽松的运动环境和氛围,使全运会真正成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助推器。

      研讨中,学者一致认为法制是体育的必由之路,而对如何完善我国体育法制又有两说。一说认为是完善体育立法;另一说则认为,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制体系能够解决体育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落实制度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持前一说者认为,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为解决体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地看,加强体育立法,完善执法体系仍是体育法制面临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体育执法离不开对事实问题的调查,为此,要特别加强体育管理机构的事实调查能力,做到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这些学者还提出,目前体育规则的制定缺乏透明度,规则实施中主要依靠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随意性较大。对于在体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体育行业不愿非体育行业插手,习惯于自己解决、内部解决,缺乏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因此,加强监督也是体育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后一说者认为,体育法颁布十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体育法制体系,在一些理论问题的研究上也有重大突破,一些条例的制定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现有的法律足以满足国际奥委会对法制的要求。但法律和规则、政策、体制是有区别的,把竞技比赛中黑哨、假摔等体育行业内部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不合适的。在体育行业中,道德层面、规则层面的东西与法律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全部使用法律来调整。十运会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多层面的,其解决方法也是多层次的。对技术层面的问题,通过体育行业内部的技术规范就可以解决,这也是国际体育界通行的惯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则需要体育法和配套规章来解决。体育法制建设应在完善竞赛制度方面有更大作为。

      法治是需要环境的,体育法制的实现,同样需要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让环境产生力量,也是这次研讨会体育和法学学者共同关心的话题。改善我国的体育法制环境,与会学者的共识是:一要靠道德建设,二要靠完善赛制;三要靠法治,四要靠监督。体育活动的比赛规则要体现公平,竞赛制度设计要体现诚信;在体育职业准入资格中,增加体育法制培训等项内容,运用竞技比赛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体育人的诚信意识和公平观念;增强运动员、体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健全体育执法机构;在加强体育界自我监督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维护人们对法律和公平的信仰。

      最终,体育法制建设不是其行业自身能够完成的,它有赖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报》记者 张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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