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已于10月23日在南京落下帷幕。十运会组委会主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坦言:十运会让全国的体育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更加激烈。比赛中创造了一批好成绩,也涌现出一批新人,为备战2008年奥运会锻炼了队伍。但还应看到十运会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运动员的思想作风不过关。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增加我们完成2008年奥运会参赛任务的难度。面对十运会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体育活动,为2008年奥运会进行法制上的准备,引起法学界、体育界的普遍关注。
此次十运会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存在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普遍问题在竞技体育中的反映。这些问题是体育行业常见多发现象,国际体育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10月24日中国法学会网举办的“从十运会谈加强和完善体育法制建设”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组委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体育大学的官员、学者,围绕体育道德、反兴奋剂、黑哨、假摔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对话式的研讨。学者们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进入体育,体育进入市场,二者互相结合,互相影响。这一方面促进了竞技体育的发展,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竞技体育越来越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但同时也导致了竞技比赛中的“假”、“黑”、“药”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性质,从体育法制的角度究竟应如何认识?体育界和法学界观点几乎针锋相对。法学学者认为,竞争是体育的本质,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竞技比赛,才是体育真正的魅力所在。十运会上暴露出的“假”、“黑”、“药”等问题,严重背离了体育精神,违背了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欺骗了体育观众,是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国现有体育法是原则立法,刚性不足,导致对于竞赛中违法违规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体育学者认为,“假”、“黑”、“药”等问题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多数属合理利用竞赛规则、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还有一些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举例来说,使用兴奋剂、给他人下绊、毁坏比赛设施等属违法违规行为,而最近媒体炒作比较热的假摔、弃权事件,从性质上说并未违规,属在双记分制下故意让出金牌、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在接下来对双记分制的讨论中,体育学者指出,不能因为十运会出现运动员假摔、弃权的事,就否定双记分制。我们评价一项制度的好坏,应该全面、客观。全运会的双记分制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适用于解放军交流选手和部分西部交流选手。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实行市场经济之后,解放军选手已经没有了过去那种选拔人才的优势,实行记分制有利于鼓励地方向解放军输送优秀选手。至于西部交流选手,也是为了均衡各地的体育实力,对于鼓励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发展竞技体育有很重要的意义,且实行以来效果显著。十运会上出现的问题,暴露出双记分制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
双记分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十运会上出现了交流双方在比赛中违背体育公平竞赛精神,故意让出金牌的事情。法学学者认为,十运会上假摔、弃权现象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规则设计上存在的漏洞不无关系。当前运动员、教练员受利益驱动,把金牌看的太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当前的体育制度下,金牌、冠军直接关系到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这种过分强调金牌的机制,使教练员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国家的利益;有些项目中,裁判员受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比较宽松的运动环境和氛围,使全运会真正成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助推器。
研讨中,学者一致认为法制是体育的必由之路,而对如何完善我国体育法制又有两说。一说认为是完善体育立法;另一说则认为,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制体系能够解决体育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落实制度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持前一说者认为,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为解决体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地看,加强体育立法,完善执法体系仍是体育法制面临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体育执法离不开对事实问题的调查,为此,要特别加强体育管理机构的事实调查能力,做到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这些学者还提出,目前体育规则的制定缺乏透明度,规则实施中主要依靠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随意性较大。对于在体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体育行业不愿非体育行业插手,习惯于自己解决、内部解决,缺乏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因此,加强监督也是体育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后一说者认为,体育法颁布十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体育法制体系,在一些理论问题的研究上也有重大突破,一些条例的制定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现有的法律足以满足国际奥委会对法制的要求。但法律和规则、政策、体制是有区别的,把竞技比赛中黑哨、假摔等体育行业内部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不合适的。在体育行业中,道德层面、规则层面的东西与法律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全部使用法律来调整。十运会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多层面的,其解决方法也是多层次的。对技术层面的问题,通过体育行业内部的技术规范就可以解决,这也是国际体育界通行的惯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则需要体育法和配套规章来解决。体育法制建设应在完善竞赛制度方面有更大作为。
法治是需要环境的,体育法制的实现,同样需要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让环境产生力量,也是这次研讨会体育和法学学者共同关心的话题。改善我国的体育法制环境,与会学者的共识是:一要靠道德建设,二要靠完善赛制;三要靠法治,四要靠监督。体育活动的比赛规则要体现公平,竞赛制度设计要体现诚信;在体育职业准入资格中,增加体育法制培训等项内容,运用竞技比赛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体育人的诚信意识和公平观念;增强运动员、体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健全体育执法机构;在加强体育界自我监督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维护人们对法律和公平的信仰。
最终,体育法制建设不是其行业自身能够完成的,它有赖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报》记者 张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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