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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前沿:私法前沿
题目: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
演讲人:徐瑞柏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审判长
主持人:李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景朝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5年6月3日晚19:0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座501会议室
主持人:各位同学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我们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审判长徐瑞柏法官给我们做报告,他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法律问题》。徐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已有二十多年,在民商事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法律问题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因此我想今天晚上徐法官肯定能给我们带来一顿丰富的学术“大餐”。按照我们的惯例,首先向徐法官颁发特邀演讲人证书。(掌声)
我们这次讲座一如既往得到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在此对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掌声)
今天我们的这个活动有个特殊之处,就是我们这次非常幸运的加入教育部学术会议在线视频直播首播的活动,这次线视频直播活动除了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主会场之外,还有三个分会场,他们分别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律系,我们作为主会场首先向三个分会场的同学们问好。(掌声)(另外,三个分会场分别向主会场的老师和同学们问好)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徐法官给我们做报告!(掌声)
主讲人:大家好,很荣幸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首先感谢王利明院长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看到在座的各位同学,我想起了二十多年以前我上大学的情景,也很想回到大学继续深造,回到过去做学生的时代,我现在很羡慕大家能够坐在课堂上学习。
我今天给大家介绍的题目叫做《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如果在座的同学做过法官的话,对这个问题应该一点都不陌生,我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了,关于这个问题也思考了很长时间。我审理和研究的案件加起来大概有一千多件,其中我发现,涉及到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大家普遍认为能从现行的法律当中能够找到依据,因此比较好处理,但是一旦涉及到纠纷与犯罪交叉的时候,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各个法官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不同,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说它是老问题,因为我们经济审判(现在叫民商审判)从七九年开始到九十年代,其间纠纷与犯罪的交叉就已经出现了。说它是一个新问题,因为虽然我们也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的法院还是不统一,毕竟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实体法,涉及到民事实体法,也涉及到程序法,是相当错综复杂的。
1998年4月9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现在依然有效,我个人理解这个解释最大的功劳就在于,它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开审理这么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讲,它澄清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遇到纠纷与犯罪有交叉的,就应该将纠纷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这么一个误区,指出纠纷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因此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很大,但这几年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有些条款还需要认真研究。另外,这个司法解释对有些问题没有进行规定,需要我们制订一些新的规则,所以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现在这个问题已经经过立项、报批,下一步要进行的是对此司法解释进行重新的修改。今天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可以将一些情况介绍给大家,另一方面也请同学们从理论思考的角度给我们提供一些启发。
我大体上给大家介绍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概述;第二个问题是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法律思考;第三个问题是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历史沿革;第四个问题是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与司法对策,其中又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五个问题是实体上存在的问题与司法对策,其中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以及第三个问题我会放到一起简要的叙述一下,主要讲一下第四个问题和第五个问题。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是一个既涉及民事实体法,也涉及刑事实体法,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也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错综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称之为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我认为,将这一称谓变更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更准确一些,它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疑难杂症。
过去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不同的法院因裁判思路不同,作出了各不相同乃至互相矛盾的裁判结果。有的法院将民商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定罪科刑,或者将刑事犯罪当作民商事纠纷处理,或者当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往往以打击刑事犯罪为由,不当的剥夺当事人的民事诉权等。究其原因,既有“重刑轻民”、“重打击,轻保护”等司法理念的影响,也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完备的原因。因此有人说,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为了规范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年4月9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至少从理论上澄清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同时移送的误区。这有利于正确区分民事与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但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仍存在一些尚不明确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正确理解《若干规定》的规定、如何处理《若干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有《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是否应予修订和完善的问题。
市场经济初创时,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待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基于人们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各种民商事交往活动日渐增多,而只要有交往,就会产生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有时纠纷与犯罪交织在一起,可谓是“看似纠纷,实为犯罪”,或者“看似犯罪,实为纠纷”,或者“既有纠纷,又有犯罪”,如同雾里看花。
但作为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去化解矛盾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职业的要求决定了其不能雾里看花,而是既要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要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现实当中,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看,本来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有可能被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例如将借款合同纠纷当作贷款诈骗报案);本来是一起刑事案件,又有可能被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起诉讼 (例如将合同诈骗犯罪当作买卖合同纠纷来提起诉讼)。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上看,当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涉及应否立案受理以及应否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但是应当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立案受理,法院却不予以受理,或者立案受理后应当从实体上作出判决的,但法院不当裁定为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将应从实体上作出判决简单地等同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现象,时有发生。
从刑法的角度上看,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从民商法的角度上看,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涉及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途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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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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