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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5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1995年4月10日 『标 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为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做好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我们制定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业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本通知,及时将《标准》印发本地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各开办单位要按照《标准》,对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自查整顿,并将自查整顿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检查验收。 二、经过整顿,对不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对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由开办单位根据《标准》规定的“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先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后,方可继续开办。核发《市场登记证》可结合换发新证进行。重新申报审批的工作可于1995年开始,需上报的有关材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 三、整顿期间暂不审批新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在《紧急通知》下发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一家单独签发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证照一律无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工作,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将整顿情况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 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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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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