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中央文件
国际条约
地方法规
英文法律
法学文献
合同实务
案例文书
新闻背景
失效文件
专题研究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 法律文件·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29日
『生效时间』1992年4月1日
『法规联想』
法律2篇9次
行政法规4篇4次
司法解释5篇8次
部门规章24篇31次
地方法规103篇129次
其他文件2篇7次
法学论文36篇54次
案例文书25篇45次
背景资料46篇65次
〖待检类别: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2次
背景资料9篇9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5篇5次
背景资料4篇4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本条联想』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6篇14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4篇4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本条联想』
部门规章1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2篇2次
背景资料4篇5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0篇19次
案例文书4篇4次
背景资料5篇7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本条联想』
背景资料6篇14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本条联想』
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6篇7次
案例文书6篇6次
背景资料4篇7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2篇2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本条联想』
部门规章2篇3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五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五十五条
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4篇6次
案例文书7篇9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联想』
法学论文3篇5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联想』
案例文书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本条联想』
案例文书2篇2次
背景资料2篇3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2篇3次
法学论文7篇9次
案例文书7篇10次
背景资料4篇4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2篇2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条联想』
地方法规3篇4次
其他文件1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联想参考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部门规章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收养我国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案例文书
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
原告范清强与被告范砚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新民初字第312号
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张影、张丽诉生父钮坤承担抚养义务纠纷案
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法学资料
浅析事实收养的认定和保护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汲取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之精华完善市场经济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时代迫切呼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早日诞生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
关于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的立法思考
背景资料
伟大事业的建设者——赵中孚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活动的回顾
《04司考名师教程-民法》:必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共113件)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论文榜(共
55819
篇)
(2008-5-2)
【作者
点击
文章】
【
贺卫方
68449
415 】
【
苏力
62529
296 】
【
郭国汀
51240
202 】
【
姜明安
49746
237 】
【
刘剑文
46848
202 】
【
沈岿
40523
101 】
【
陈兴良
39577
103 】
【
鲜江临
37692
228 】
【
徐国栋
37303
150 】
【
刘大生
37165
144 】
【
王怡
33641
142 】
【
王轶
33275
88 】
【
强世功
32428
94 】
【
萧瀚
32237
97 】
【
尹田
31239
104 】
【
邵明
29594
93 】
【
秦前红
28419
85 】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