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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基础问题研究
    【 作者·徐涤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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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在许多情况下变得非常困难。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惟一可行的解决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权管理,具有垄断性特质,以自愿原则为核心,辅以必要的强制性。对于作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关系,大体有代理关系说和信托关系说这两种观点。

    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 概念解析 管理原则 代理 信托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解析

    当歌曲作者创造出一首歌曲或者一首歌词,根据版权法,他将自动拥有对其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而对于公共目的来说,其排他性的公开表演权更显得重要。但是该作者要如何行使他的表演权呢?几乎所有的电台或者电视台都有可能播放他的作品,他不可能全天24小时监督所有可能播放他的作品的电台或者电视台。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核心所在。①

    (一)何谓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从事的包括:授权作品需求者使用作品,对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及以组织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传统著作权看来,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个人管理成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但在当今媒体多样化、信息多样化的时代,如果仍由作者个人行使著作权,那么,他几乎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看着自己的许多著作财产权受到损害而束手无策。于是,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惟一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且集体管理也有利于使用者,因为它让使用者能以合法的方式接触大量的国内外的作品,能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就作品的使用问题与最少的人谈判,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履行其义务。②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权管理。1777年,法国著名戏剧家博马舍与拒绝支付演出费的剧院老板斗争,创立了戏剧立法局,其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和作曲者的精神及财产权益,这是集体管理的雏形。70年后,两位法国作曲家在餐厅就餐时,听到餐厅演奏了他们创作的曲目,认为他们既需为饮食支付费用,餐厅也应支付使用他们所作曲目的费用,而拒绝支付餐饮费,并因此提起诉讼。此后他们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社(SACEM)。③从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式踏上历史舞台。发展到今天,大陆法系国家如荷兰、德国、日本等单独立法,对集体管理组织加以严格管制,例如德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法》,日本则颁布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④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著作权属于私权,而私权领域奉行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决定有关自己的事务。所以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施行自愿原则也是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的根本前提。

    对于著作权人是否加入集体管理,多数国家采用自愿许可。也即是否加入该集体,加入的时间之长短,以及将自己的何种权利交于集体管理,均由当事人自己和集体来协商,法律不加以限制。世界知识产权集体保护组织(WIPO)也采用这样的立场,认为各国应该维护著作权人选择是否接受集体管理的自由,尽可能避免强制集体管理,即使对单纯的报酬请求权合理的立法,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给予规定。⑤

    但也有些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采取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德国规定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必须集体管理,否则不受保护。但对于其他的部分,德国仍然采取的是委诸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必要的强制性

    前面谈到,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著作权人无论将自己的权利交于何人管理,以及将著作权的何种权能交与他人,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⑥因而著作权人有完全的自由决定是否接受集体管理。但是对于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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