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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信托税收立法工作对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相关税法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和论证了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制约因素和基本原则,并就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的信托税制设计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信托税收问题 信托税制
一、信托税收问题的提出
一段时间以来,信托业遭遇纳税难题的反映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目前对信托公司的双重征税,以及对公益信托无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已成为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万面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考虑重点之一,但具体实施还有待时日。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遗嘱和信托契约而管理信托财产,其目的主要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质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所建立的契约关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定,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干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时至今日,对有关信托的税收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制约因素和基本原则
(一)影响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制约因素
明确税收制度对信托业发展的影响,是研究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信托税制构建的首要问题。《信托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在西万,现代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纽带,具有经济活化作用和多种社会功能,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四大金融支柱。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提高财产运作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另一万面,通过集合运作分散的信托资金,成为货币市场上巨额资金的供给者和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中长期融资的金融职。然而信托的这些职能及作用能否全面发挥出来,一定意义上受制于信托税制的设计是否合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完善。
影响信托税制设计的因素很多:一万面主要取决于立法机关对信托性质的认定;另一万面取决于国家对信托业发展所持的基本态度。按照信托导管原理,信托被视为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不都具有实质性的经济意义,因而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上也就不应把信托作为普通交易行为进行课税。在对信托性质的认识上,应该看到,信托实质上是财产赠与的一种手段,其法律上的构造表现为两个万面:其一是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其二是信托财产的转让或处分。这两个万面与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密切联系在一起,持有信托财产、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受益权或取回信托财产以及土地与其他不动产的移转等信托行为都会引起一定的应税结果,因此各类信托税收的征纳环节是不同的,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类影响因素。我国信托税制的设计除了要正确认识信托性质和特点外,还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税种结构。从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情况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万国家主要围绕流转税进行,其所得税的比重在逐渐下降,流转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近期税制改革的着眼点同样放在了流转税万面,而对推行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来说,其税制改革的重点则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和完善上。各国的税制改革呈现出来的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以现代直接税和现代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靠拢。出于优化税制,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完善上来,而且对信托活动的税收调节亦应集中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上来。鉴于信托财产具有的财产性特征和赠与性特征,目前来讲,对信托活动应征收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尽决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分税制。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万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与信托活动有关的税种主要集中于地万税体系,如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契税。但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属于中央地万共享税范畴。
3.信托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万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万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品种对信托税收的征纳税外节影响校大,不同的信托品种所纳税的种类不同,其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亦不相同。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法相比,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来规定租赁权信托和地上权信托,但不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已经对租赁权和地上权问题展开了研究,租赁权的物权化在现行的合同法中也已有所体现。这样看来,在信托品种上,海峡两岸的差别并不是太大。
(二)构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情,我们认为,构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原则:
1.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万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万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万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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