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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
    【 作者·甘培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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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这样,原告代表只好带着事前准备好的若干份诉状及其证据当天晚上回到北京。 

      尽管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法院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为了让读者了解诉状的内容,我们索取到该起诉案的民事诉讼状刊载如下,以供大家评论和讨论。限于篇幅,有关证据不能转载】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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