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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市场制度必然建立在两个基本参考框架之上:一是中国的现实状况,这是第一性的社会基础;二是WTO的体制框架,即WTO的相关制度与规则体系。由于国际市场与国内高层的不断融合,离开了上述任何一个参考框架,都无法全面地理解并解释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性问题。因此,在WTO体制架下探讨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一个恰当的研究途径与范式。
一、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安排
作为第一个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1946年,但由于农产品市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农民收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不仅是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市场,而且从19未开始,保护主义一直主导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 因此,农产品市场与贸易作为一个特殊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对农产品的保护也始终深深地根植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与制度中。在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历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框架,但均未成功。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发达国家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结构严重失衡和过量生产。为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销售其农产品,由此导致农产品贸易冲突频繁发生。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也影响了各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确定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农业谈判主要在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 三大利益集团间进行,谈判的目标是力求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世界范围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乌拉圭回合原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然而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非常尖锐,几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农业协定》共有13个部分,包括21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农业协定》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集大成者,也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里程碑。以《农业协定》为核心形成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框架,该框架主要由以下法律文件构成: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农产品市场作为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规则与制度。
(2)有关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法律文件,包括《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反倾销规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海关估价规则)、《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
(3)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4)直接确定农产品贸易关系与秩序的法律文件。这些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措施的决定》等。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农产品的法律文件中,《农业协定》是总体的框架,具体规定了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农产品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另外两个协定都是在《农业协定》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单独规定。如《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是在《农业协定》第14条基础上发展并独立出来并专门规范农产品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
(5)各国成员方提交的《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减让表。减让表是成员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将谈判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虽然减让表内容复杂而冗长,但它是各成员方允许外国产品提供者进入其市场的官方承诺,是WTO法律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国减让表中有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具体承诺,是各成员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从制度框架分析,上述5个部分的法律文件确立了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制度体系:一是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关税削减、非关税化措施、成员方最低市场准入、成员方的现行市场准入、特殊保障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二是国内支持制度,包括国内支持承诺、综合支持量、“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及“黄箱政策”等。“绿箱政策”主要涉及政府的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国内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扶贫、环境保护等制度。三是出口补贴制度;四是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这四个方面的制度构成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
与WTO的基本原则一致,农产品规则与制度始终坚持着两个基本原则,即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为了实现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的目标,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制度首先扼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农业与农产品问题在整个世界经济中一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备受各国高度关注。在WTO体制建立以前,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制度框架主要以双边协定为基础,但双边协议通常很不稳定,任何一方时常有违约的冲动,因此,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安排变得很不确定。WTO多边谈判体系所达成的协议使任何一方的违约都面临着所有其他国家的制裁,因此缔约方遵守协议的收益总体上高于违约的收益,由此改变了博奕的格局,遵守多边协议成为各方的最优选择,多边协议所确立的农产品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得到强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定》就是在这种博弈状态下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贸易保护的发展。虽然近年来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规定如卫生检疫等,对本国农产品进行变相的保护,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仍然明显地遏止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与倾向。
由于贸易保护主义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根深蒂固,因此,WTO农产品市场制度追求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就必须推动各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改革。从这一角度讲,WTO农产品市场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对农产品市场制度改革与重构的推动和促进。《农业协定》的实施不仅促使许多国家改革其农业政策,而且推动各国积极探索并制定既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保持农业持续发展,又能减少政府干预和开支的新型农业政策与制度,此种改革事实上已经在很多国家付诸实践并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例如,《农业协定》的实施提高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美国政府正酝酿着改革原来以“实行价格支持和保障农民收入”为中心的农业政策,逐步建立以“直接收入支持”为中心的农业政策。欧盟也从1993年开始对原有的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削减谷物和畜牧产品价格,控制产量,克服农产品过剩现象;(2)把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等转化为直接向农民补贴,实行按公顷补助。日本自1995年度废除旧的《粮食管理法》,取而代之以《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安定的法律》,核心是粮食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同时通过设立《稻作物安定经营对策》对农户进行收入进行补贴。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正在改革农业政策,使之更适应市场和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同时又能保证农民的收入。
国际竞争理论的观点表明,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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