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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 作者·张卫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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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3)

    [摘 要] 由于证监会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否认了法人的董事资格,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满足公司实践的需要,《公司法》的修改应当明确肯认法人的董事资格,并赋予公司通过章程对法人董事代表的改派方式及程序进行适当限制的权利。

    [关键词] 公司 法人 董事


    Is a Legal Person Eligible to Be a Board Director?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Articles of Listed Company” issu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n 1997,a legal person is not eligible to be a board director, which has been caused a lot of trouble and unnecessary dissensions in practise.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of company practise, the revision of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 shall affirm legal person’s qualification for a board director, and companies shall be entitled to restricting the mode and procedure of representatives’ designation by legal persons.

    Key words: company; legal person; board director

     

    在“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问题上,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由于证监会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否认了法人的董事资格,实践中,为了使各法人股东的意志能够在董事会中得到及时、准确的体现,由法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指派一名或数名自然人担任其代表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是公司实践的惯例。当这些代表董事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通常是由该法人改派其他自然人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而这些候选人是否能够顺利地进入董事会,还须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实践中常常出现改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董事的情况,引发了诸多的纠纷和争议。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公司实践,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平稳高效地运行,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在肯认法人董事资格的同时,赋予公司通过章程对法人董事代表的改派方式及程序进行适当限制的权利,是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立法选择。

     

    一、各国关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立法和学说

     

    (一)肯认法人董事资格的有关立法

    关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持肯定态度的有《法国商法典》[1]、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2]、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公司条例》[3]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商法典》[4]等。

    在肯认法人董事资格的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在法人被任命为董事的情况下,它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其常任代表,履行董事职责。在法人董事任期内,如该法人董事代表因职务关系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则法人有权指派另一名自然人接替其董事代表职位。法人董事代表享有以其本人名义担任董事时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二)否认法人董事资格的有关立法

    关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持否定态度的有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1984)》、《德国股份法》等。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1984)》第8.03条(a)规定,只有个人(individual)才能担任公司董事。R. W. 汉米尔顿教授在他的有关著作中指出:“在某些国家,公司或其他实体可以担任董事;但非常明显,这种做法在美国从来都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1](P253)

    《德国股份法》第7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第(3)款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只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P34)

    (三)采取模糊立场的有关立法及学说

    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了较为模糊的立场。如《英国公司法》、《瑞士债法典》、《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等。

    虽然《1985年英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有关的司法判例肯认了法人可以成为公司董事的立场,尽管这主要限于承担董事责任的场合。[5]

    根据《瑞士债法典》第26章“股份有限公司”第707条的规定,作为股东的“无限公司”不能成为董事,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董事,则语焉不详。[3](P214)

    尽管1981年修订的《日本商法典》增加了一些董事资格的有关规定,但“法人能否担任董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归如何解释的问题。”[4](P315)

    《韩国商法》也没有法人可以担任董事的明确规定,但其《公司重整法》第95条规定,法人可以担任重整管理人。[5](P437)在公司重整过程中,重整管理人享有董事代表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肯认法人董事资格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尽管1997年2月16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明确否定了法人的董事资格,但该指引并不当然代表我国的立法趋势,理论界仍然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6]本文认为,从现代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法人制度的立法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等方面因素,允许法人成为公司董事将利大于弊,主要理由如下:

    (一)肯认法人的董事资格,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现代公司法立法理念。

    公司旺盛的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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